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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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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測量製圖: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29821
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按現行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視為消滅,惟當其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所稱「視為消滅」之意涵為何?又,按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 旨,原所有權人於流失地浮覆時即回復其土地所有權,試申其義並予以評論。(25 分)
二、甲占有乙之土地,並於其上建有建物一間,今甲擬向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登記,其所需之要件為何?其建物之位置應如何測繪?又,該登記機關於審查中, 乙已對甲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則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試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予以論述。(25 分)
三、A市地政機關於實施土地之鑑界複丈時,於一定情形下,其登記機關得逕為土地標示 部相關資料(如面積)之更正登記,所稱「一定情形」之內容為何?試按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之規定申論之。又,地政機關於為前揭鑑界複丈時,倘若變動了所涉毗鄰 地之地籍線時,其登記機關是否仍得逕為更正登記?理由為何?(25 分)
四、土地徵收之核准必須符合相關要件,其中包括「公共利益」與「比例原則」兩項, 相關司法判解亦曾多次論及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409 號與第 732 號解釋)。試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論其評估指標之意涵並予以評論。(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