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現行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而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 視為消滅,惟當其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所稱「視為消滅」之意涵為何?又,按最高法院 103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 旨,原所有權人於流失地浮覆時即回復其土地所有權,試申其義並予以評論。(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