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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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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253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1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12)
⑴架設網子完成,比賽並已開始,但尚未捕到賽鴿即經查獲,甲應論以何罪?(10 分)
⑵如同時捕捉到 A、B、C 三人之賽鴿,應如何論罪?(10 分)
⑶設甲以捕捉到之賽鴿出售予 D,得款新臺幣 10 萬元,而以該 10 萬元購得鑽戒 1 只,再將之贈與女友乙,乙明知該鑽戒係甲以出售捕捉之賽鴿得款 10 萬元所購 得,竟予收受,乙是否構成犯罪?(10 分)
⑴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⑵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15 分)
三、檢察官以被告甲與在逃之友人乙共謀,在甲所有的工廠倉庫開設賭場,聚集丙等多 數人賭博財物,並抽頭圖利,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開設賭場罪之共 同正犯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係由乙主導聚集多數人,開設賭場圖 利,而被告甲係知悉上情而容許乙使用其工廠倉庫,協助乙之犯行易於實現,故被 告甲僅成立開設職業賭場之幫助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 1 仟元折算 1 日。對此第一審判決,僅被告甲不服量刑結果提起第二審上訴,檢 察官則接受判決結果,並未上訴。惟經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認原審法院有 影響判決結果之事實誤認及適用法令之違誤,遂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上訴人甲成立 意圖營利開設賭場之共同正犯,並判處其有期徒刑 8 月,緩刑 2 年。 試論本設例第二審法院判決之適法性如何。(30 分)
⑴第一審法院對於甲傷害丙、丁部分,應如何審判?(15 分)
⑵就甲被訴之案件,乙於偵查中之上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其理由為何?(15 分)
⑴原檢察官有關竊盜未遂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試請分析之。(20 分)
⑵原檢察官若依上級檢察長命令提起公訴,其原先之職權不起訴與不起訴處分之效 力為何?試請分析之。(20 分)
⑶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院調查結果認為甲趁乙不注意時已取得其錢包,只是在與 丙纏鬥時脫落,致其遭警員逮捕時,查無贓物。而且,發現甲在背包內攜帶乙把 水果刀,甲對此則辯稱係為野餐之用,竊盜乃是臨時起意,絕無行兇意圖。試問 甲之罪責為何?(20 分)
⑷起訴書犯罪事實若記載為甲行竊失敗逃逸後傷害追捕者丙,法院可否依所認定之 甲已取得錢包,而因逃逸與丙纏鬥脫落之事實,判決甲有罪?法院應踐行何種程 序為之?(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