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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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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101-150)#6385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1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02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03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 兼之委員。 (A)O(B)X
104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 派之委員。 (A)O(B)X
105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06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0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0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 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09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110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11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12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 允許之職務。 (A)O(B)X
113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 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14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 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 金。 (A)O(B)X
11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 (A)O(B)X
11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 十六。 (A)O(B)X
117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 定資格。 (A)O(B)X
118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 資料。 (A)O(B)X
119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 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A)O(B)X
12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標案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則建造費用以實 際決標金額計算。 (A)O(B)X
12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標案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則建造費用得以 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2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 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A)O(B)X
12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 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A)O(B)X
124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A)O(B)X
12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時,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 (A)O(B)X
126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 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A)O(B)X
127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A)O(B)X
128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A)O(B)X
129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 額為採購金額。 (A)O(B)X
130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131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 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 (A)O(B)X
132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 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 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 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133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134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35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事。 (A)O(B)X
136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 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B)X
137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 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B)X
138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 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B)X
139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 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140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 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141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不論專業營造業 廠商家數是否過少,均可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A)O(B)X
142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143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 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144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 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 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145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B)X
146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 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B)X
147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 圍或標準。 (A)O(B)X
148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 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 目即可。 (A)O(B)X
14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B)X
150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 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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