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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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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151-208)#6385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58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8)
15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 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A)O(B)X
152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153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 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A)O(B)X
154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 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155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156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 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157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 (A)O(B)X
158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 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A)O(B)X
159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 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A)O(B)X
160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 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O(B)X
161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 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A)O(B)X
16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包 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 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 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A)O(B)X
163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 「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A)O(B)X
16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 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16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 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166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167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6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69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 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17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 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 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17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 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 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 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17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 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 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17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 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A)O(B)X
17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 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17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 及是否逾期。 (A)O(B)X
17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 額及是否逾期。 (A)O(B)X
17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7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79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180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 資格。 (A)O(B)X
181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 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 辦理。 (A)O(B)X
182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 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A)O(B)X
18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A)O(B)X
18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18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 (A)O(B)X
18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A)O(B)X
18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A)O(B)X
18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應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8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90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 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A)O(B)X
19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 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A)O(B)X
192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 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 換之。 (A)O(B)X
193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規定之異質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 (A)O(B)X
19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 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 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A)O(B)X
19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 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 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A)O(B)X
196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 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 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 (A)O(B)X
197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不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198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199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 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 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A)O(B)X
200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應比照委託 監造之情形辦理。 (A)O(B)X
201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 技能證明。 (A)O(B)X
202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 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A)O(B)X
20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 計、監造服務費用。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A)O(B)X
204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 計、監造服務費用。但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 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 費用及稅捐等。 (A)O(B)X
205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 (A)O(B)X
206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 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207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20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 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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