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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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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是非551-600#6386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51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5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5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55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55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5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5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60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A)O(B)X
561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 (A)O(B)X
562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 (A)O(B)X
56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 (A)O(B)X
564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A)O(B)X
565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 (A)O(B)X
56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A)O(B)X
56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A)O(B)X
56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70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71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7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 (A)O(B)X
57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74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7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7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7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7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7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8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A)O(B)X
581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 (A)O(B)X
58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得包含營運。 (A)O(B)X
583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84 財物或工程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8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A)O(B)X
58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 (A)O(B)X
58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8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8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A)O(B)X
590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故不得允許廠商採同業共同投標。 (A)O(B)X
591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A)O(B)X
592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593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 (A)O(B)X
594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 (A)O(B)X
595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A)O(B)X
59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 (A)O(B)X
59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須經機關同意。 (A)O(B)X
598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A)O(B)X
599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稱。 (A)O(B)X
60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亦應以中文書寫。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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