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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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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是非601-700#5938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60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A)O(B)X
60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則不在此限。 (A)O(B)X
603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A)O(B)X
60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60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A)O(B)X
60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 (A)O(B)X
60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A)O(B)X
60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之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A)O(B)X
609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61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61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A)O(B)X
61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A)O(B)X
61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通知,應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通知,始具效力。 (A)O(B)X
61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A)O(B)X
61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616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61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A)O(B)X
61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A)O(B)X
619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62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無需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 (A)O(B)X
62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載明契約價金請(受)領金額,並得以百分比代之。 (A)O(B)X
622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62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視案件性質於招標文件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得免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62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625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26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2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A)O(B)X
62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A)O(B)X
629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63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631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632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 (A)O(B)X
633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2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A)O(B)X
63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63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636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637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63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 (A)O(B)X
639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64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A)O(B)X
64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3家為原則。 (A)O(B)X
64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5家為原則。 (A)O(B)X
643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之廠商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就其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部分,分別負瑕疵擔保責任。 (A)O(B)X
644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4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64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4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4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4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65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651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 (A)O(B)X
65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 (A)O(B)X
6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65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65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65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658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價格合理。 (A)O(B)X
659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660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A)O(B)X
661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A)O(B)X
662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66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A)O(B)X
664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 (A)O(B)X
665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B)X
666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 (A)O(B)X
66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68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69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7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7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7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673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74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675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76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77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7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7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680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8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A)O(B)X
682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83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84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85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86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87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688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包括履約期限。 (A)O(B)X
689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690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
691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692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 (A)O(B)X
693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A)O(B)X
694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695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696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9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698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A)O(B)X
69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A)O(B)X
700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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