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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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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是非901-1000#5540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901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第41條 (A)O(B)X
90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第41條 (A)O(B)X
90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第41條 (A)O(B)X
90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 第41條 (A)O(B)X
905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第41條 (A)O(B)X
906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907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908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第42條 (A)O(B)X
909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910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911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43條 (A)O(B)X
912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第43條 (A)O(B)X
913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第43條 (A)O(B)X
914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第43條 (A)O(B)X
915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第44條 (A)O(B)X
916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第44條 (A)O(B)X
917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第44條 (A)O(B)X
918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第44條 (A)O(B)X
91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第45條 (A)O(B)X
92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第45條 (A)O(B)X
92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第45條 (A)O(B)X
922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第45條 (A)O(B)X
923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第45條 (A)O(B)X
924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 第45條 (A)O(B)X
925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45條 (A)O(B)X
926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45條 (A)O(B)X
927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第45條 (A)O(B)X
928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第45條 (A)O(B)X
929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45條 (A)O(B)X
930 機關辦理開標,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不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 第45條 (A)O(B)X
93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第45條 (A)O(B)X
93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第45條 (A)O(B)X
933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並逕依前開核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 第46條 (A)O(B)X
934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核定底價,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即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應參考該廠商報價重新核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 第46條 (A)O(B)X
935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36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37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巨額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 第47條 (A)O(B)X
93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48條 (A)O(B)X
93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 第48條 (A)O(B)X
94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第48條 (A)O(B)X
941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第48條 (A)O(B)X
9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 第48條 (A)O(B)X
943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第48條 (A)O(B)X
94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 第48條 (A)O(B)X
94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 第48條 (A)O(B)X
946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49條 (A)O(B)X
94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49條 (A)O(B)X
948 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 第49條 (A)O(B)X
949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第49條 (A)O(B)X
950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49條 (A)O(B)X
951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49條 (A)O(B)X
95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49條 (A)O(B)X
953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 第49條 (A)O(B)X
95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日。 第49條 (A)O(B)X
95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 第49條 (A)O(B)X
956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 第49條 (A)O(B)X
95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49條 (A)O(B)X
95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49條 (A)O(B)X
95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第49條 (A)O(B)X
960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 第49條 (A)O(B)X
96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第49條 (A)O(B)X
962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51條 (A)O(B)X
963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51條 (A)O(B)X
96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54條 (A)O(B)X
965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第54條 (A)O(B)X
966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 第54條 (A)O(B)X
967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第54條 (A)O(B)X
968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55條 (A)O(B)X
969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第55條 (A)O(B)X
970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5條 (A)O(B)X
971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7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二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第56條 (A)O(B)X
97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974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第56條 (A)O(B)X
97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第56條 (A)O(B)X
976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977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56條 (A)O(B)X
978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第56條 (A)O(B)X
979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第56條 (A)O(B)X
980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56條 (A)O(B)X
981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82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56條 (A)O(B)X
983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第57條 (A)O(B)X
984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57條 (A)O(B)X
98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58條 (A)O(B)X
986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稱「溢價」,係指同條第1項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差額。 (A)O(B)X
987 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所稱「利益」,係指同條第2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 第59條 (A)O(B)X
98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8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90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99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61條 (A)O(B)X
992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 第61條 (A)O(B)X
99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61條 (A)O(B)X
994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1條 (A)O(B)X
99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第61條 (A)O(B)X
99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第62條 (A)O(B)X
997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62條 (A)O(B)X
998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但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由分包廠商負責。 第63條 (A)O(B)X
999 採購契約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 第63條 (A)O(B)X
1000 機關不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須經機關審查。 第63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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