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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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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採購專業人員-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106-163#7389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58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8)
106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 (A)O(B)X
107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A)O(B)X
108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 (A)O(B)X
109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得於第1階段評選採票選法(未經評分),票選前3名廠商始得進入第2階段評選,以避免因參與評選廠商過多,致評選會議時間無法掌控。 (A)O(B)X
110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其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由評選委員綜合評選1次,評定優勝順序,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B)X
111 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由各評選委員分別於機關備具之評分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不得由評選委員先行逐項討論後方予以評分。 (A)O(B)X
112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不論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因協商而更改,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全部評選項目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A)O(B)X
11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議價採訂定底價者,其以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得不將價格納入評選,於依序議價時再開啟價格封參考其報價訂定底價後辦理議價。 (A)O(B)X
114 機關辦理採購,採行公開招標並搭配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者,得分2階段辦理,先評選出數名優勝廠商後,再依序以議價之方式辦理決標。 (A)O(B)X
115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為最有利標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以標價最低者決標。 (A)O(B)X
116 機關辦理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得擇各評選委員給予第1名最多之廠商為得標廠商。 (A)O(B)X
11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名次加總相同者,以評選委員評定名次第1名較多者優先議價。 (A)O(B)X
118 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具異質性不適合採最低標決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A)O(B)X
119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A)O(B)X
120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 (A)O(B)X
121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 (A)O(B)X
122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於開標前訂定。 (A)O(B)X
12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子項之配分。 (A)O(B)X
12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 (A)O(B)X
125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126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127 招標文件不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12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求。 (A)O(B)X
129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該費用或費率之組成內容納入評分者,該評選項目所占比率或權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130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者,機關依序洽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仍屬合理。 (A)O(B)X
131 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者,如訂定底價,針對優勝序位第2廠商訂定之底價,比優勝序位第1廠商訂定之底價高,並不合理。 (A)O(B)X
13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該發言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A)O(B)X
133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發言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 (A)O(B)X
134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該發言不符合採購法規定。 (A)O(B)X
135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 (A)O(B)X
136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雖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仍應敘明理由。 (A)O(B)X
137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A)O(B)X
138 機關辦理採購之評選,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O(B)X
139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後得於評選前宣布者,不在此限。 (A)O(B)X
140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A)O(B)X
14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則應予解密。 (A)O(B)X
14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評選前,應保守秘密。評選後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A)O(B)X
14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A)O(B)X
14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A)O(B)X
145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無需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146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147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148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149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無法明確表達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得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 (A)O(B)X
150 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之初審意見,如僅載明「符合」、「尚可」,或僅載明投標文件之頁碼,屬本會訂頒錯誤行為態樣之情形。 (A)O(B)X
151 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70分,並規定出席評選委員評定之平均分數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廠商。 (A)O(B)X
15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不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之其他內容。 (A)O(B)X
153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即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無需經其本人同意。 (A)O(B)X
154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經其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A)O(B)X
155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156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157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適法。 (A)O(B)X
158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159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160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161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A)O(B)X
162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163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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