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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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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測量製圖: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66219
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 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 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另,同法第 47 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 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於是,依此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並於該規 則第三編設「土地複丈」之相關規定。試問: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所稱「複丈」 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規定所稱「土地複丈」之意涵,有何不同?請比較分析 說明之。(25 分)
二、甲所有之 A 地號土地,於民國 103 年間經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及標示變更登記 完竣。嗣於 105 年 9 月,地政機關發現原辦理地籍圖重測時,A 地號土地之測量未 按地籍調查表所載認定之界址施測,致有錯誤情事。試問:此際,地政機關依法應 如何處理?請詳細申述之。(25 分)
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 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另,依民國 101 年 10 月 3 日修正發布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執行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 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 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 是否願意優先購買。」準此,請對上開執行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規定,予以評論之。 (25 分)
四、實施區段徵收時,依法得以抵價地補償被徵收土地之地價。試問:訂定抵價地總面 積應考量之因素及其決定之程序為何?又,被徵收人得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時點為 何?請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