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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測量製圖: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66219
科目: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 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 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 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另,同法第 47 條規定:「地籍測量實施之作業方法、 程序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 定之。」於是,依此規定之授權,內政部訂定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並於該規 則第三編設「土地複丈」之相關規定。試問: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所稱「複丈」 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編規定所稱「土地複丈」之意涵,有何不同?請比較分析 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