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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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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年環保清潔車駕駛(職稱:隊員)-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101-200#64514
科目: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交通規則與機械常識
選擇題 (100)
101、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 以:(A)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為準(B)燈光號誌為準(C)無規定。
102、 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多少距離以內不得臨時停車:(A)10 公尺(B)5 公 (C)15 公尺。
103、 汽車載運危險品行駛:(A)應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以示警告(B) 與一般載運相同(C)沒有規定。
104、 貨車裝載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之貨物,其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 輛全長:(A)20%(B)25%(C)30%。
105、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A)40 公里(B)50 公里(C)60 公里。
106、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多少公尺 始得通過:(A)5 公尺(B)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C)15 公尺。
7、 以下何種車輛應在車後方加漆牌照號碼:(A)大客車(B)自用小客車(C) 大貨車、小貨車。
108、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車速減低至時速:(A) 15 公里以下(B)20 公里以下(C)30 公里以下。
109、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道路,速度較慢之小型汽車,應行駛:(A)內側車道 (B)外側車道(C)慢車道。
110、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先:(A)顯示方向燈或手勢(B)變換車 道(C)轉彎。
111、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小型車應行駛於:(A)內側車道(B)外側車道(C) 內外側車道均可,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
112、 裝載貨物在同一汽車時,重的貨物應放在:(A)車後部(B)車前部(C)平 均分配在車底板上。
113、 裝載超長、超寬、超高及超重整體物品應:(A)在晝間光線好的時候行駛(B) 須領有臨時通行證,並在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C)貨物兩端應有人看守。
114、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A)可擅自附掛拖車(B)不可擅自附掛拖車行 駛(C)只能附掛拖車一節。
115、 行車前,對方向盤、煞車等機件,應:(A)詳細檢查(B)不必檢查(C)檢 查或不檢查均可。
116、 隨車工具應:(A)隨車攜帶(B)不必隨車攜帶(C)存放車庫內。
117、 汽車起駛前,應:(A)不必顯示方向燈(B)按鳴喇叭 3 短聲(C)顯示方向 燈。
118、 汽車駕駛人駕車:(A)可連續駕駛 10 小時(B)連續駕駛不可超過 8 小時 (C)可依體力決定。
119、 汽車向右轉彎時:(A)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B)應先顯示車輛前 後之左邊方向燈(C)右臂平伸向右表示向右轉彎。
120、 汽車駛近學校、醫院等處時:(A)多按鳴喇叭,使學生或病人等注意(B)除 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外,不得按鳴喇叭(C)只能按喇叭 1 短聲。
121、 汽車按鳴喇叭規定:(A)不得連續按鳴 3 次以上(B)不得連續按鳴 4 次以 上(C)不得連續按鳴 5 次以上。
122、 汽車按鳴喇叭時間,每次:(A)不得超過 2 秒(B)不得超過 1 秒(C)不 得超過半秒。
123、 汽車行駛在設有彎道、坡路、狹路標誌之路段,應該:(A)加速通過,以免 車輛擁塞(B)前車行駛速度太慢時,應按鳴喇叭使前車加速前進(C)均應減 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124、 汽車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應該:(A)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B)多按鳴喇叭,使行人注意(C)加速通過,以免人車擁塞。
125、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A)1 公尺以上(B)5 公 尺以上(C)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126、 汽車除行駛在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A)靠右行駛(B)靠左行駛(C)在道路中間行駛。
127、 汽車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道路左側時,應該:(A)加速快行。(B)減速 慢行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路旁行人(C)多按鳴喇叭,使對面來車知道。
128、 汽車在峻狹坡道路會車時,應該:(A)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B)上坡車讓下 坡車先行(C)不須相讓。
129、 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道路會車時,應該:(A) 加速快行(B)減速慢行(C)照常行駛。
130、 在市區交通頻繁之道路:(A)按鳴喇叭兩長聲後,可以超車(B)按鳴喇叭兩 短聲後,可以超車(C)不可鳴喇叭或超車。
131、 領有臨時牌照之車輛:(A)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B)可以載貨營業(C) 無規定。
132、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超車之喇叭聲,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時:(A)應減速靠 邊或表示允讓(B)不必避讓(C)加速行駛。
133、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 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應:(A)立即避讓(B)不須避讓(C)只要不跨 線行駛,就不必避讓。
134、 在內側車道行駛之車輛,欲在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該:(A)在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B)行至交岔路口處即行左轉 (C)顯示右方向燈左轉。
135、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 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 通過。
136、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仍應看、 聽鐵路兩端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137、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滑行(B)為了安全不得將 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不需換檔。
138、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並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A)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B) 可以駛入來車之車道內(C)如前無來車,即可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139、 汽車會車時,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A)2 公尺(B)1 公尺(C)半公尺。
140、 汽車變換車道時,應先:(A)按鳴喇叭(B)變換燈光(C)顯示方向燈或手 勢。
141、 在設有彎道、坡路、狹橋、隧道標誌路段或鐵路平交道處:(A)可以迴車(B) 減速至 5 公里左右始可迴車(C)不得迴車。
142、 汽車行駛中遇濃霧,應該:(A)使用方向燈(B)使用煞車燈(C)開亮頭燈。
143、 汽車迴車前應:(A)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 行人通過,始得迴轉(B)不必顯示燈光或手勢,只要按鳴喇叭 2 長聲,就可 迴轉(C)只要按鳴 3 聲喇叭,即可迴轉。
144、 汽車停車時應:(A)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B)緊靠道路左側(C) 就近停車,不必管他人,自己方便即可。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145、 報廢之車輛:(A)不得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B)修復後可申請登檢領照(C) 無規定。
146、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147、 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A)吊扣其駕照 3 個月至 6 個月(B)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C)吊銷其駕照並 1 年內不得考領。
148、 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修復後應實施:(A)定期檢驗(B)臨時 檢驗(C)申請牌照檢驗。
149、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者:(A)吊扣駕 照(B)吊銷駕照(C)處以罰鍰。
150、 應考聯結車駕照者,其經歷須:(A)領有小客車駕照 1 年以上(B)領有大 貨車駕照 1 年以上(C)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 1 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駕駛執 照 2 年以上。
151、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可駕駛:(A)小型車及輕型機車(B)大客車(C)聯結 車。
152、 兒童乘坐小客車時,應坐於:(A)前座(B)後座(C)前後座均可。
153、 汽車因故辦理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A)1 年(B)1 年半(C)2 年。
154、 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在橋樑、隧道、火場多少公尺範圍內,嚴禁停車:(A) 100 公尺(B)200 公尺(C)300 公尺。
155、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多少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A)10 公尺(B)20 公 尺(C)30 公尺。
156、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A)罰鍰並禁止其行駛(B)扣繳 牌照(C)罰鍰,扣繳牌照並禁止其行駛。
157、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闖越鐵路平 交道(B)於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臨時停車(C)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安全距離。
158、 汽車所有人已領有號牌而不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應處罰:(A)罰鍰 並吊扣牌照(B)罰鍰並吊銷牌照(C)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及牌照吊銷。
159、 領有汽車駕照,駕駛重型機車者:(A)免罰(B)罰鍰(C)罰鍰並禁止其駕 駛。
160、 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行駛於下列何種道路會受罰鍰 之處罰:(A)僅適用於省道(B)僅適用於專用快速道路或高速公路(C)任 何道路。
161、 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但未涉刑事處罰者,應 處:(A)移送法院依刑法判刑(B)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 執照 1 年(C)吊銷駕駛執照。
162、 計程車駕駛人在營業之前,應:(A)考領職業駕照並辦理執業登記。(B)考 領普通駕照並辦理執業登記(C)只須考領職業駕照。
163、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者,處罰鍰新臺幣: (A)1,200~2,400 元(B)2,400~6,000 元(C)6,000~24,000 元。
164、 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除施以道安講習,並處: (A)吊銷駕照(B)罰鍰(C)吊扣駕照。
165、 汽車記違規紀錄於 3 個月內共達 3 次以上者,處罰:(A)罰鍰(B)吊扣汽 車牌照(C)吊銷汽車牌照。
166、 酒醉駕車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傷亡,如應負刑責者: (A)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B)不須處罰(C)仍按原來刑度處罰。
167、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分人,如不服處罰機關所作之處罰者,可以:(A) 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B)向交通部抗議(C)向行政院陳情。
168、 下列那些車輛應隨車配備合於規定之滅火器:(A)小型汽車(B)機車(C)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幼童專用車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
169、 下列何種車輛應配置防止捲入裝置:(A)小貨車(B)大客車(C)拖車及大 貨車。
170、 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除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外,檢驗次 數應為:(A)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免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B)出廠年份 10 年以 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3 次(C)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171、 汽車行駛於非高、快速公路之一般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 未繫安全帶者,應處駕駛人罰鍰新臺幣:(A)500 元。(B)1,500 元(C) 3,000 元。
172、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 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罰鍰新臺幣: (A)3,000 元(B)2,000 元(C)1,000 元。
【已刪除】173、 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除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並處罰鍰新臺幣:(A)15,000~90,000 元(B)10,000~30,000 元(C) 6,000~12,000 元。
174、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違規人,於 5 年內違反酒後駕車之規定 2 次以 上者,除處罰鍰新臺幣 90,000 元,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並應:(A)吊 扣其行車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吊扣其駕駛執照。
175、 兩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或競技者,除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30,000~90,000 元罰鍰,及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應:(A)吊扣其駕駛執照(B) 吊銷其牌照(C)吊銷其駕駛執照。
76、 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除處罰鍰新臺幣 90,000 元, 並:(A)吊銷其駕駛執照(B)吊扣其駕駛執照(C)吊扣其行車執照。
177、 8 公噸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A)罰鍰(B) 吊扣行車執照(C)吊銷駕照。
178、 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除處新臺幣 6,000~12,000 元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並應:(A)再吊扣其行照(B)再吊扣其駕照(C) 吊銷其駕照。
179、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者,除記違規點數外,並處: (A)罰鍰(B)吊銷駕照(C)吊扣駕照。
180、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A)罰鍰(B)吊扣牌照(C)勸導。
181、 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而不予禁止者,除處罰鍰外,並 應:(A)吊銷該汽車牌照(B)吊扣其駕照(C)吊扣該汽車牌照。
182、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並應:(A)吊扣牌照 (B)吊銷牌照(C)沒入車輛。
183、 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規定之處罰:(A)記點不 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
184、 汽車駕駛人超速駕車者應處以:(A)罰鍰(B)只記點不罰鍰(C)罰鍰並違 規記點。
18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A)罰鍰新臺幣3,600~5,400 元(B)吊扣駕照 1 個月(C)罰鍰新臺幣 1,800~5,400 元並予 違規記點。
186、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A)罰鍰(B)罰鍰並違 規記點(C)罰鍰並吊扣駕照。
187、 貨車雖未超載但超過所行駛橋樑之載重限制者,應處以罰鍰並記:(A)車主 (B)託運人(C)駕駛人 ,違規點數 2 點。
188、 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處罰是:(A)罰鍰並違規記點(B)吊銷駕照(C)罰 鍰。
189、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 處 以:(A)吊扣其駕駛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罰鍰。
190、 汽車不依規定裝載危險物品者,除罰鍰外並:(A)違規記點(B)吊扣牌照(C) 吊扣駕照。
191、 駕駛人因違規而被處罰鍰並記違規記點以後應:(A)不予理會(B)小心駕駛 勿再違規(C)從此不再開車。
192、 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員:(A)應領有所駕駛車種之駕照外並經專業 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B)只要有職業駕照即可(C)有聯結車駕照即可。
193、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 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A)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 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B)任其占用(C)依廢棄物處理。
194、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保管,經公告多久無人 認領,可依廢棄物清除:(A)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
195、 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違規地點相距:(A)14 公里以上(B)8 公里 以上(C)6 公里以上。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196、 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A)10 日 (B)30 日(C)50 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4 項之罰 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197、 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處汽車駕駛人:(A)吊扣駕 照(B)罰鍰(C)罰鍰並吊扣駕照。
19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 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A)留置該汽車(B)罰鍰(C)扣留 牌照。
199、 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 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A)吊銷該汽車牌照(B)吊扣該汽車牌照(C)吊 扣汽車所有人駕照。
200、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或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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