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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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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01-200#7384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01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 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10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 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 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10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 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 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 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10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 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 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10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 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A)O(B)X
10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 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10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 及是否逾期。 (A)O(B)X
10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 額及是否逾期。 (A)O(B)X
10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1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1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112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 資格。 (A)O(B)X
113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 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 辦理。 (A)O(B)X
114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 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A)O(B)X
11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A)O(B)X
11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11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 (A)O(B)X
11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A)O(B)X
1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A)O(B)X
12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應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2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22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 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 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A)O(B)X
12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 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A)O(B)X
124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 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 換之。 (A)O(B)X
125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 考資料。 (A)O(B)X
126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 料公告中刊登公告。 (A)O(B)X
127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需將連帶保證廠 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A)O(B)X
128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 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A)O(B)X
12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物價調整工程款。 (A)O(B)X
13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 (A)O(B)X
13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 開標前訂底價。 (A)O(B)X
13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A)O(B)X
1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 質及進度等事宜。 (A)O(B)X
134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 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 (A)O(B)X
135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 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 (A)O(B)X
136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不包括進度。 (A)O(B)X
137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A)O(B)X
138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惟因其非屬驗收,其結果 不得供驗收之用。 (A)O(B)X
139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A)O(B)X
140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 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A)O(B)X
141 為利機關分散風險,除工期超過一年之工程外,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 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 (A)O(B)X
142 為利契約風險分擔,不論履約時間長短,機關不宜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 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 (A)O(B)X
143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 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 (A)O(B)X
144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 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以分開招標為原則。 (A)O(B)X
145 營造業投標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如招 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應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主管 機關。 (A)O(B)X
146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 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A)O(B)X
147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存款人名稱須為得標廠 商。 (A)O(B)X
148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 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 (A)O(B)X
149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需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 衛生之責任。 (A)O(B)X
150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 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A)O(B)X
151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 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152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 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 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 (A)O(B)X
153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 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 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A)O(B)X
15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 計畫。 (A)O(B)X
1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156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A)O(B)X
157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A)O(B)X
158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 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 (A)O(B)X
15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 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 (A)O(B)X
160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 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61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 技能證明。 (A)O(B)X
162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 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63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 (A)O(B)X
164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 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165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1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 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A)O(B)X
16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 (A)O(B)X
168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 額為採購金額。 (A)O(B)X
16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170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 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 (A)O(B)X
171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 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 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 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17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 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73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74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事。 (A)O(B)X
175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 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B)X
176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 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B)X
177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 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B)X
178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 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179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 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180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181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 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182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 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 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183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B)X
184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 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B)X
185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 圍或標準。 (A)O(B)X
186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 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 目即可。 (A)O(B)X
18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B)X
188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 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A)O(B)X
18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 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A)O(B)X
190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191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 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A)O(B)X
192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 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193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194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 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195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 (A)O(B)X
196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 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A)O(B)X
197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 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A)O(B)X
198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 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O(B)X
199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 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A)O(B)X
200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 「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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