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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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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101-200#7382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01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 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 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 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二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 上級機關備查。 第12條 (A)O(B)X
102 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 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 第12條 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 理,並於全部驗收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彙總報請 上級機關備查。 (A)O(B)X
103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 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故監辦人 員即使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不得提出意見。 第12條 (A)O(B)X
104 機關辦理採購之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 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監辦人員 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第12條 (A)O(B)X
105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購金 額可認定為0元。 第12條 (A)O(B)X
106 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其採購金 額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0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議價、決標及驗收時, 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 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第12條 (A)O(B)X
10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 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上級機關 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第12條 (A)O(B)X
10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7日 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第12條 (A)O(B)X
110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 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第12條 (A)O(B)X
111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 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第12條 (A)O(B)X
112 機關辦理驗收,上級機關監辦人員對採購人員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 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上級 機關核准。 第12條 (A)O(B)X
113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 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項目標的不同者,亦同。 第12條 (A)O(B)X
114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者,其採購金額依全部項目 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 算金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15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核派之人員應為主會計或 政風單位人員。 第12條 (A)O(B)X
116 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監辦單位由上級機關之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人員均可。 第12條 (A)O(B)X
117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仍應以辦理採 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之意見為準,並將監辦人員之不同意見納入紀 錄。 第12條 (A)O(B)X
118 機關執行上級機關監辦職權時,得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於辦理查核金 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免再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119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 1000萬元。 第12條 (A)O(B)X
120 機關辦理採購,採單價決標且規定俟需要通知實做實算計價者,其 採購金額依預估採購所需單價金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21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 額,其於驗收時無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122 機關辦理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於決標後之金額未達查核金 額,其於驗收時仍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123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無 需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第12條 (A)O(B)X
124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者,機關應 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第12條 (A)O(B)X
12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 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 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仍應另行填送。 第12條 (A)O(B)X
12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應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檢送 結算表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結算表及相關文件併 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 第12條 (A)O(B)X
12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 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及收入金額之絕對值合計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28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 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29 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 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之作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第12條 (A)O(B)X
130 機關於招標文件內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 標」,俟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決標之作法,與政府採購法並無違 誤。 第12條 (A)O(B)X
13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 不含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 第12條 (A)O(B)X
132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其採購金額 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第12條 (A)O(B)X
133 查核金額於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勞 務採購為新臺幣2千萬元。 第12條 (A)O(B)X
134 查核金額於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5000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 1000萬元。 第12條 (A)O(B)X
135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其採購金額之計算,均以每月租金之48 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36 機關辦理財物承租之採購,於租期不確定者,其採購金額之計算, 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3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 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 其未派員監辦者,得免通知機關。 第12條 (A)O(B)X
13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 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 其未派員監辦者,應事先通知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第12條 (A)O(B)X
139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經其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2條 (A)O(B)X
140 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經其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2條 (A)O(B)X
14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 級機關得斟酌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情形,通案授權下級機關所有 案件均自行辦理,免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142 依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興 建、營運所需金額認定之。依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 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第12條 (A)O(B)X
143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 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不派員監辦,須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3條 (A)O(B)X
144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者,得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45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 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 定之。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亦同。 第13條 (A)O(B)X
146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採購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 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 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13條 (A)O(B)X
147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 員監辦」之核准,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 第13條 (A)O(B)X
148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有關「得不派 員監辦」之核准,不得採通案簽准方式處理。 第13條 (A)O(B)X
149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 有關單位者,應指定機關內部其他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主 (會)計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5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如無 有關單位者,由主(會)計單位派員監辦即可。 第13條 (A)O(B)X
15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 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須指定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13條 (A)O(B)X
15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 或稽核單位,屬不必由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特殊情形。 第13條 (A)O(B)X
153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 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第13條 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 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A)O(B)X
154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 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 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 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55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主驗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 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 額以上者寬鬆。 第13條 (A)O(B)X
156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承辦人員得擔任協驗人員,其主管得擔任主驗 人員,使用單位人員得擔任會驗人員。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購,其監辦規定較公告金額以上者寬鬆。 第13條 (A)O(B)X
157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通知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58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 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59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0萬元。 第13條 (A)O(B)X
160 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為新臺幣100萬元。 第13條 (A)O(B)X
16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 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13條 (A)O(B)X
16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13條 (A)O(B)X
163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外,尚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第13條 (A)O(B)X
164 監辦人員完成監辦後,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紀錄上簽名,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第13條 (A)O(B)X
165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 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 該等單位者,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 第13條 (A)O(B)X
166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 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 該等單位者,不適用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之規定。 第13條 (A)O(B)X
167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亦屬驗收,適用政府採 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68 機關於廠商履約施工中所辦理之估驗程序,非屬驗收,不適用政府 採購法所定監辦之規定,主會計單位無需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6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除符合特殊情形者外, 主會計單位應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7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估驗及初驗,主會計單位得免派員監 辦。 第13條 (A)O(B)X
17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 書面審核監辦,紀錄無需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送監辦人員。 第13條 (A)O(B)X
172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如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 書面審核監辦,紀錄應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再併同有關文件送監 辦人員。 第13條 (A)O(B)X
173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惟機關如無其他適 當人員可供核派時,得於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解除 前開限制。 第13條 (A)O(B)X
174 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第13條 (A)O(B)X
175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76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 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第13條 (A)O(B)X
177 依採購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另定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其暨所屬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 應比照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購辦法」辦理。 第13條 (A)O(B)X
178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免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3條 (A)O(B)X
179 機關之監辦人員對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書面審核者,應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3條 (A)O(B)X
18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之監辦不得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 第13條 (A)O(B)X
18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洽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之監辦亦得一併洽請該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 第13條 (A)O(B)X
18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 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第13條 (A)O(B)X
183 機關內設有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得視情形指定非屬上開單位熟諳政採購法令之人員取 代該等單位人員會同監辦。 第13條 (A)O(B)X
184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85 採購案之承辦單位主管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第13條 (A)O(B)X
186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監辦人員得自行斟酌採購金額、地點等特殊因 素後,採書面審核監辦,並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 樣。 第13條 (A)O(B)X
187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已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且已洽 請該法人或團體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88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如屬重複性採購,已有監辦前 第13條 例者,得不通知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主(會)計或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 (A)O(B)X
189 中央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 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90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 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免派員監辦,無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之核准。 第13條 (A)O(B)X
191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如未達公告金 額,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 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92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 派員監辦之情形下,應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第13條 (A)O(B)X
193 主會計單位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規定,在不 派員監辦之情形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 第13條 (A)O(B)X
194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 名後為之。 第13條 (A)O(B)X
195 監辦人員於完成實地監辦,應於紀錄簽名,並應於各相關人員簽名 前為之。 第13條 (A)O(B)X
196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應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3條 (A)O(B)X
197 中央機關之監辦人員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採書面審核監辦者,免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13條 (A)O(B)X
198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主(會) 計或有關單位對於採購單位之通知監辦,如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者,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199 中央機關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驗收,承辦採購 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監辦單位得不派員監辦。 第13條 (A)O(B)X
200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 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 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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