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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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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1-100#7382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 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2條 (A)O(B)X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 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 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2條 (A)O(B)X
3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 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亦屬勞務委託,應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4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 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5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 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6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7 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 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8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 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9 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 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0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11 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12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 法。 第2條 (A)O(B)X
13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 第2條 (A)O(B)X
14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不 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第2條 (A)O(B)X
15 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 限於有對價關係之有償委任。 第2條 (A)O(B)X
16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第2條 (A)O(B)X
17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 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 規定。 第2條 (A)O(B)X
18 機關依規費法第9條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 及場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2條 (A)O(B)X
19 機關為規費法第9條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 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第2條 (A)O(B)X
20 機關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21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 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 理。 第2條 (A)O(B)X
22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第2條 (A)O(B)X
23 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財物採購。 第2條 (A)O(B)X
24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 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 (A)O(B)X
25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2條 (A)O(B)X
26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內容,如具一定事務之委 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 政府採購法。 第2條 (A)O(B)X
27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如係以賣斷方式銷 售予經銷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2條 (A)O(B)X
28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29 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0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第3條 (A)O(B)X
31 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縱未使用機關預算,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第3條 (A)O(B)X
32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使用機關預算,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3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4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 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非機關辦理採購,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不適用 採購法。 第3條 (A)O(B)X
35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6 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7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 法。 第3條 (A)O(B)X
38 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仍適用採購 法。 第3條 (A)O(B)X
39 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 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 第3條 (A)O(B)X
40 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其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4條 (A)O(B)X
41 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 定。 第4條 (A)O(B)X
42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 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達公告 金額以上,即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4條 (A)O(B)X
43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獎助、捐助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4條 (A)O(B)X
44 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4條 (A)O(B)X
45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 第4條 (A)O(B)X
46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其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採購法。 第4條 (A)O(B)X
47 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 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 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 第4條 (A)O(B)X
48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者,第4條 所定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 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 關之上級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第4條 (A)O(B)X
49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第4條所定 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 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 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第4條 (A)O(B)X
50 機關對團體之演出,其演出經費如係以補助名義辦理,則補助對象 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4條 (A)O(B)X
51 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 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 監督。 第4條 (A)O(B)X
52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 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公 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 第4條 (A)O(B)X
53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 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 商。 第5條 (A)O(B)X
54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 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第5條 (A)O(B)X
55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 託非屬勞務採購,故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無需具備熟諳 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56 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 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 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57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5條 (A)O(B)X
58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不論多寡,均適用採 購法之規定。 第5條 (A)O(B)X
59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 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第5條 (A)O(B)X
60 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採購,其委託屬工程採購。受 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61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之保險額度辦理投 保,其實際支付保險費用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應覈實支 付。 第6條 (A)O(B)X
62 營繕工程如採總價結算,承包廠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其實際支付保 險費用雖低於契約所列該項目金額,機關仍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 廠商。 第6條 (A)O(B)X
63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但機關主會計及 政風人員如有其他意見,採購人員應從其意見辦理。 第6條 (A)O(B)X
64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 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機關主會計及政風 人員應予尊重。 第6條 (A)O(B)X
65 招標文件未載明單價可調整之規定,則不得未經廠商同意擅改其單 價。 第6條 (A)O(B)X
66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 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第6條 (A)O(B)X
67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有任何之差別待遇。 第6條 (A)O(B)X
68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在此限。 第6條 (A)O(B)X
69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 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 第6條 (A)O(B)X
70 機關採購冷凍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7條 (A)O(B)X
71 機關採購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7條 (A)O(B)X
72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 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第7條 (A)O(B)X
73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 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7條 (A)O(B)X
74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財物採購 第7條 (A)O(B)X
75 機關採購保險公司之財產保險,屬勞務採購。 第7條 (A)O(B)X
76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為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 稱「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7條 (A)O(B)X
77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 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7條 (A)O(B)X
78 機關辦理採購,應允許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均得參與投標。 第8條 (A)O(B)X
79 機關辦理採購,因廠商須以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因此邀請之投 標廠商不得為自然人。 第8條 (A)O(B)X
80 機關辦理採購,其邀請之投標廠商得為自然人,且得以「收據」取 代「統一發票」作為付款憑證。 第8條 (A)O(B)X
81 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第9條 (A)O(B)X
82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其總公司。第9條 (A)O(B)X
83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小學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教育部。 第9條 (A)O(B)X
84 縣(市)議會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該縣(市)政府。 第9條 (A)O(B)X
85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核三廠辦理採購之上級機關為經濟部。 第9條 (A)O(B)X
8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 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第11條 (A)O(B)X
87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資訊服務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者,於傳輸決標公告時,必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 「每月實際薪資」。 第11條 (A)O(B)X
8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 後將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 料庫。 第11條 (A)O(B)X
89 資源統計表,係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 之混合工項 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第11條 (A)O(B)X
9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 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料庫。 第11條 (A)O(B)X
91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傳輸資料之內容,包含詳細價 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 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 第11條 (A)O(B)X
92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 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價格資 料庫。 第11條 (A)O(B)X
9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者,應於決標 後將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 庫。 第11條 (A)O(B)X
9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 標廠商報價之單價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建立之工程價格資料庫。 第11條 (A)O(B)X
95 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採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標的分 類選取「84電腦及相關服務」,且預算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於 傳輸決標公告時,須一併登載得標廠商「人員職稱」及「每月實際 薪資」。 第11條 (A)O(B)X
96 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其採購金額以預估廠商 收入減支出金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9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 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5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9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 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3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 關派員監辦。 第12條 (A)O(B)X
99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開標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100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 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第12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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