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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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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201-300#7382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201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 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第14條 (A)O(B)X
202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 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 依不同需條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第14條 (A)O(B)X
203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 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第14條 (A)O(B)X
204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 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 第14條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 辦理。 (A)O(B)X
205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 求條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者,其發包程序 可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規定辦理。 第14條 (A)O(B)X
206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 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第14條 (A)O(B)X
207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 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 分別辦理者。 第14條 (A)O(B)X
208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 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 購。 第14條 (A)O(B)X
209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 購金額。 第14條 (A)O(B)X
210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 別辦理。 第14條 (A)O(B)X
21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 辦理。 第14條 (A)O(B)X
212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 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14條 (A)O(B)X
21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 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14條 (A)O(B)X
214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第14條 (A)O(B)X
215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第14條 (A)O(B)X
216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 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第14條 (A)O(B)X
217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 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 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第14條 (A)O(B)X
218依採購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申報財 產。 第15條 (A)O(B)X
219 機關首長授權內部採購專責單位主管決定採購事宜,該單位主管 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 長,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第15條 (A)O(B)X
220 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總經理。 第15條 (A)O(B)X
221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第15條 (A)O(B)X
222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 第15條 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 迴避。 (A)O(B)X
223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 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 辦人員。 第15條 (A)O(B)X
224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 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第15條 (A)O(B)X
225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 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第15條 (A)O(B)X
226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 體代辦採購者,為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第15條 (A)O(B)X
227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 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 人。 第15條 (A)O(B)X
228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 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補助法人或 團體之負責人。 第15條 (A)O(B)X
229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 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 團體之負責人。 第15條 (A)O(B)X
230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第15條 (A)O(B)X
231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第15條 (A)O(B)X
232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 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第15條 (A)O(B)X
233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 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第15條 (A)O(B)X
234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 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 標。 第15條 (A)O(B)X
235機關首長授權內部採購專責單位主管決定採購事宜,該單位主管 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雖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但非機關首 長,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第15條 (A)O(B)X
236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 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 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 辦人員。 第15條 (A)O(B)X
237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 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第16條 (A)O(B)X
23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第16條 (A)O(B)X
239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16條 (A)O(B)X
240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 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16條 (A)O(B)X
241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16條 (A)O(B)X
242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 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43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 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44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4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47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 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 條約協定採購。 第17條 (A)O(B)X
248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 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 非條約協定採購。 第17條 (A)O(B)X
249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A))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 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第17條 (A)O(B)X
250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且 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 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 產品或勞務參與。 第17條 (A)O(B)X
251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 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5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 定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5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 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 地認定規定。 第17條 (A)O(B)X
25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 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 體。 第17條 (A)O(B)X
255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 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 8月12日簽署WT(A)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 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 第17條 (A)O(B)X
256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57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 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第17條 (A)O(B)X
258 我國與新加坡簽署之「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已於103年4月 19日生效,雙方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 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第17條 (A)O(B)X
259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60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61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 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第17條 (A)O(B)X
262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 與。 第17條 (A)O(B)X
263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 國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6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 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65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66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6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68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 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仍屬我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6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 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70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 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 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營業地址認定之。 第17條 (A)O(B)X
27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勞 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 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 地認定之。 第17條 (A)O(B)X
272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 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第17條 (A)O(B)X
273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 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採購,允許 外國廠商參與者,亦應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7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第17條 (A)O(B)X
27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 會。 第17條 (A)O(B)X
276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第17條 (A)O(B)X
27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第17條 (A)O(B)X
278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 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第17條 (A)O(B)X
279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第17條 (A)O(B)X
280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 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第17條 (A)O(B)X
281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A))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不得 允許非GPA簽署會員之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82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第17條 (A)O(B)X
283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 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 歸屬之。 第17條 (A)O(B)X
284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 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85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86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87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 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 行訂定。 第18條 (A)O(B)X
288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第18條 (A)O(B)X
289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第18條 (A)O(B)X
290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 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 訂定。 第18條 (A)O(B)X
291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 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 第18條 (A)O(B)X
292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20條 (A)O(B)X
29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 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20條 (A)O(B)X
29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 廠商名單。 第20條 (A)O(B)X
295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 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第21條 (A)O(B)X
29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 單,有效期未逾3年者,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 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仍應逐年檢討修正 該名單。 第21條 (A)O(B)X
297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 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第21條 (A)O(B)X
298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 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 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第21條 (A)O(B)X
299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故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 理。 第21條 (A)O(B)X
300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得依政府採 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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