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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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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01-200#7384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0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 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 之廠商。 (A)O(B)X
102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 格。 (A)O(B)X
10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10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105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106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10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 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廠 商。 (A)O(B)X
10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 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10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 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 金後,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10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 (A)O(B)X
111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 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A)O(B)X
112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 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 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五,所稱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之情形。 (A)O(B)X
113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14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115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 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 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116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 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 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117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 (A)O(B)X
118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 (A)O(B)X
119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120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 (A)O(B)X
121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 (A)O(B)X
122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 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A)O(B)X
1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 關要求廠商改以小牛皮材質交貨,價差9萬元部分,則以附加額外項方式支 付。 (A)O(B)X
12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 關採購需求係小牛皮材質,不應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A)O(B)X
125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126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 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127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 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其押標金不予 發還。 (A)O(B)X
128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 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退還其押標 金。 (A)O(B)X
129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各次交貨付款前,均應辦理驗收。 (A)O(B)X
130 機關辦理印刷服務採購,採分批交貨,採購法並未規定各次交貨付款前,均 應辦理驗收。 (A)O(B)X
131 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投標廠商視情況決定。 (A)O(B)X
132 投標文件份數多寡,由招標機關視情況決定,於招標文件載明。 (A)O(B)X
133 以單價決標即為複數決標。 (A)O(B)X
134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135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 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 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 機關。 (A)O(B)X
136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 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 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機關。 (A)O(B)X
137 以單價決標不一定為複數決標。 (A)O(B)X
138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 其機關地點在原住民地區,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 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39 機關依採購法第49條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旅遊服務採購,如 其履約地點在原住民地區者,應適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 先由原住民承作。 (A)O(B)X
140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以3次為限。 (A)O(B)X
14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42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我國廠商。 (A)O(B)X
143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為外國廠商。 (A)O(B)X
144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 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 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 制。 (A)O(B)X
145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 採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 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 限制。 (A)O(B)X
146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仍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47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 (A)O(B)X
148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 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149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 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 (A)O(B)X
150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 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仍應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151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 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得不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152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153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154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 (A)O(B)X
155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禁止使用外文。 (A)O(B)X
156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得禁止使用外文。 (A)O(B)X
15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 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 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5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 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 形,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5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 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 形,則可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160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 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A)O(B)X
161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 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 (A)O(B)X
162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決標後簽約前被列為採購法 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A)O(B)X
163 機關採購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於最低合格標超底價者,機關辦理減 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 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A)O(B)X
164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不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 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O(B)X
16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著 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等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尚無須經機關認定。 (A)O(B)X
166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 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 (A)O(B)X
167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不得因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有所差 異,而訂定不同之底價。 (A)O(B)X
168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基於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差異之考 量,而訂定不同之底價,尚無不可。 (A)O(B)X
169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170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A)O(B)X
171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 (A)O(B)X
172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 之點之文件。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可於招標文件就契約成立無 影響之事項予以明定。 (A)O(B)X
173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 辦理。 (A)O(B)X
17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之方 式辦理。 (A)O(B)X
17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 券等,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 定。 (A)O(B)X
17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 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得不 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A)O(B)X
177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始可開標。 (A)O(B)X
178 公開招標於廢標或流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標者,有1家以上合格廠商投 標,即可開標。 (A)O(B)X
17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 價次數限制為6次。 (A)O(B)X
18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次 數限制為6次。 (A)O(B)X
181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第1年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A)O(B)X
18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A)O(B)X
183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 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 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84 由員工自行付費,雖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採購法。 (A)O(B)X
185 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A)O(B)X
186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為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委任。 (A)O(B)X
187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88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係依仲裁 法規定辦理,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189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屬勞務採 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A)O(B)X
190 機關辦理決標,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為無效標。 (A)O(B)X
191 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 「負數」之廠商得標。 (A)O(B)X
192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合格標。 (A)O(B)X
193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 規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應另行提出其他廠商之舖保。 (A)O(B)X
194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包括公告邀請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 (A)O(B)X
195 各機關為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道路維護工程採 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O(B)X
196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原係採最低標為決標原則者, 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 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 價後決標。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A)O(B)X
197 各機關為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警衛、駕駛、自強 活動等勞務採購,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A)O(B)X
198 2000萬元之勞務採購,經評估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 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300萬元。 (A)O(B)X
199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之作為,只要沒有支付費用予廠商之情形,即非屬採購 法所稱採購,不適用該法。 (A)O(B)X
200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惟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 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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