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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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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100#7384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營利事業登記證」為投標 廠商資格之一,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 (A)O(B)X
2 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宜考 量採購全生命周期概念,將其維護項目納入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避免得 標廠商藉後續維護,以不合理之報價迫使機關接受,獲取不當利益之機會。 (A)O(B)X
3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 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A)O(B)X
4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其 依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A)O(B)X
5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後,原係依採購第22條第1項第9款 至第11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為優勝廠商或經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有二家以 上,得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A)O(B)X
6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 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 (A)O(B)X
7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 之議價,其減價次數由招標機關決定。 (A)O(B)X
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A)O(B)X
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相近,採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A)O(B)X
1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 願降價或降低費率,因與招標文件所定內容不一致,機關應不予接受,並依 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A)O(B)X
11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 願降價或降低費率,機關應予接受。 (A)O(B)X
1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 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 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八以內超底價決標。 (A)O(B)X
1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 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 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四以內超底價決標。 (A)O(B)X
14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 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 (A)O(B)X
15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 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機關不得接受。 (A)O(B)X
16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 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 給乙廠商。 (A)O(B)X
17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 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應宣布 乙廠商該次減價無效,進行第2次比減價格程序。 (A)O(B)X
18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A)O(B)X
19 機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於評選出優勝序位後,以議價方式洽廠商 減價。 (A)O(B)X
2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 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次低 標。 (A)O(B)X
21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 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 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 (A)O(B)X
22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 委員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 規定。 (A)O(B)X
23 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採購,有關訂定審查基準及成立審查 委員會,準用政府採購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 定。 (A)O(B)X
2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於招標前成 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A)O(B)X
25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 員會。 (A)O(B)X
26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 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 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27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 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 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28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但契約不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29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契約並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30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 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A)O(B)X
31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 (A)O(B)X
32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 審查之請求,不得拒絕。 (A)O(B)X
33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不論其工作內容是否重複,以履約期間之全部 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34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 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35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但不得免收保證 金。 (A)O(B)X
36 委託研究係指委託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計畫,屬政府採購 法所稱之「勞務採購」,如無特殊需要,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37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無論如何,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 (A)O(B)X
3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 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 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A)O(B)X
3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 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 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A)O(B)X
40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 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 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機關尚不得據此為不發還押標金之理由。 (A)O(B)X
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得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 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以減省開標時間。 (A)O(B)X
4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不得以減省開標時間為由,於所定 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 (A)O(B)X
44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其有無其他 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均得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5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其他合適之 替代標的者,尚難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6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得予接受。 (A)O(B)X
47 投標廠商以其簽發之銀行支票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接受。 (A)O(B)X
48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 廠商辦理,其所訂合約送招標機關核備即可。 (A)O(B)X
49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不可將該部分交由其 他廠商辦理。 (A)O(B)X
50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5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應先審 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不得參加評選。 (A)O(B)X
52 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53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所有食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54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規定廠 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 (A)O(B)X
55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 (A)O(B)X
56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57 機關辦理採購,其預計金額得大於預算金額。 (A)O(B)X
58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 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B)X
59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 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 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B)X
60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採適用最有利標 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 (A)O(B)X
61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評選作業,均採準用最有利標 評選優勝廠商的程序。 (A)O(B)X
62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5張辦公椅,合計27萬5千元,因契約載明可附 加訂購相關配備,故機關一併附加採購8萬元椅墊。 (A)O(B)X
63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 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64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金額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 未達2000萬元,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65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不合格標。 (A)O(B)X
66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 房地產,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A)O(B)X
67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 房地產,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 (A)O(B)X
6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者,於招標前均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者,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70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地區產品投標。 (A)O(B)X
71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 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A)O(B)X
7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 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 者,不得進行審查。 (A)O(B)X
7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 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 者,仍得進行審查。 (A)O(B)X
74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 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無須將該等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 (A)O(B)X
75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 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應將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 (A)O(B)X
76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 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77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 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78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免收預 付款還款保證金。 (A)O(B)X
79 勞務採購支給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得免收預 付款還款保證金。 (A)O(B)X
8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先通知最低標 提出說明。 (A)O(B)X
8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得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A)O(B)X
82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無須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 (A)O(B)X
83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 (A)O(B)X
84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 應者,不採分項複數決標。 (A)O(B)X
85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 應者,採分項複數決標。 (A)O(B)X
86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因與該投標廠商之資格無關,故機關仍得 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A)O(B)X
87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機關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A)O(B)X
88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由機關保存歸 檔,不予發還。 (A)O(B)X
89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A)O(B)X
90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由該分包廠商負完全責任,與得標廠商無 關。 (A)O(B)X
91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 (A)O(B)X
92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惟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 尚不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A)O(B)X
93 機關辦理有關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其投標廠商資格得包括景 觀專業服務業。 (A)O(B)X
9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採固定服務費 用決標,故後續免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A)O(B)X
9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採固定服務費 用決標,後續仍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A)O(B)X
96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萬元電腦周邊設備,如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 關配備者,一併訂購8萬元之相關附加配備。 (A)O(B)X
9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5萬元電腦周邊設備,如契約載明可附加訂購相 關配備者,一併訂購3萬元之相關附加配備。 (A)O(B)X
98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 不得提出意見。 (A)O(B)X
99 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 仍得提出意見。 (A)O(B)X
100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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