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立法程序與技術
>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73558
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73558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於法律制定案,行政機關草擬法案時亦應擬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請分別說明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之主要內容及功能。(25 分)
二、經公(發)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之法規,何種情形下應予廢止?廢止之程 序為何?試詳述之。(25 分)
三、立法機關如何對行政命令進行審查與監督?請就中央法規標準法與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比較分析之。(25 分)
四、假設 A 直轄市為獎勵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定 A 市獎勵進用身心 障礙者自治條例,其中第 10 條規定:「核發獎勵金後,受獎勵之私立機 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除追回已核發之獎勵金外,並得視情節輕重 於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一)提供之申請文件虛偽或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 情事。」自治條例中有此類規定時,應如何完成立法程序,始生效力? (25 分)
【已刪除】⑵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