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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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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07 外幣精選題庫 第二章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概論101-183#73771
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83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選擇題 (83)
10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 應訂定契約轉換 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險人應(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 保人(B)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C)應於十日前內通知要保 人(D)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 人 。
102 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 60 日 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於前述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A)得 拒絕受理(B)不得拒絕受理(C)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D)得向要保人收取解約費用。
103 全委投資型保險於簽約後因法令變更至其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要保人不低於 60 日表異議申請 終止,保險人(A)不得拒絕受理(B)不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C)得向要保人收取任何解約費用(D) 得拒絕受理
10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於簽訂後,因法令變更致其 投資或交易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以不低於多久之期間內通知要保人 (A)三個月(B)三十日(C)六十 日(D)十日。
10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會計制度應依(A)一般公認會 計原則(B)同業公會釐訂之規範(C)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D)以上皆是。
10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 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A)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B)分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C)計算不同投資 方針之價值(D)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10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於(A)每週 (B)契約 約定評價日 (C)每一營業日 (D)每月 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計算其每一要保人之 保單帳戶價值。
10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多久內就各全委投資 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 機關備查,並公告之(A)二個月(B)三個月(C)四個月(D)六個月。
10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A)二個月 (B)四 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 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
110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 等,應符合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何種等級以上 (A)BBB+(twn)(B)A(twn)(C)AA(twn)(D)A-(twn)
111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4 款規定,封閉式結構型商品,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 之 (A)100% (B)80% (C)70% (D)90%。
112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 (A)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 AA(twn)(B)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 A(twn)(C)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 twA-(D)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 司評等達 twA+ 等級以上。
113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達英商惠譽 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等達 BBB+(twn)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幾日內通知要保人(A)三日(B)七日(C)三十日(D)十五日。
114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調降評 等達(A)twBBB(B)twA(C)twBBB+(D)twA- 等級(含)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通知要保人。
115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發行、保證、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應依投資型保 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 A、發行 B、保證 C、保管 D、經理 (A)AD(B)AC(C)AB(D)ABD 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程序。
116 保險人應確實建立投資標的 A 發行 B 保證 C 保管 D 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評估機制及分散原則,並 應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機構破產之緊急應變及追 償作業程序(A)AD (B)AB (C)ABC (D)ABD
11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境 外基金者,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為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 關核准 C.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形式商品 D.為證券憑證者,應申 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A)BD(B)ABCD(C)ACD(D)AC
118 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 定,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二十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A)120%(B)101%(C)115%(D)130%。
119 假設被保險人 20 歲,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不 得低於 (A)百分一百十五 (B)百分之一百三十 (C)百分之一百二十 (D)百分之一百零一。
120 有關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人壽保險時,應依現行規定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符合相關規定,以 下敘述何者不正確(A)被保險人 75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01%(B)被保險人 5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 於 115%(C)被保險人 3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30%(D)被保險人 20 歲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120%。
121 管理外匯條例第 1 條明定,制定本條例係為 A、平衡國際收支 B、穩定金融 C、實施外匯管理 D、維 持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A)AB(B)A(C)ABC(D)ABCD。
122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A)交通部 (B)金管會 (C)國貿局 (D)內政 部
123 「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A)國貿局(B)金管會(C)中央銀行(D)財政部
124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規定,國庫對外債務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之稽催,由(A)金管會(B)管理外 匯之業務機關(C)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D)中央銀行 辦理
125 「管理外匯條例」第 4 條規定,政府及公營事業外幣債權、債務之監督與管理,由(A)國際貿易主管 機關(B)管理外匯之業務機關(C)中央銀行(D)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126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由(A)金管會(B)管理外匯之行政 主管機關(C)掌理外匯業務機關(D)經濟部 辦理。
127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由何者辦理(A)管理外匯 之行政主管機關(B)財政部(C)掌理外匯業務機關(D)金管會。
128 「管理外匯條例」第 5 條規定,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之擬訂,由(A)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B)經濟 部(C)國際貿易主管機關(D)掌理外匯業務機關 辦理。
129 「管理外匯條例」第 6-1 條規定,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 報辦法由(A)財政部(B)行政院金管會(C)中央銀行(D)海關 定之。
130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7 條規定,下列何款外匯應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 指定銀行,並得 透過該行在外匯市場出售:A、出口或再出口貨品或基於其他交易行為取得之外匯 B、航運業、保險 業及其他各業人民基於勞務取得之外匯 C、國外匯入款 D、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本國人, 經政府核准在國外投資之收入(A)A (B) AB (C)ABC (D)ABCD 。
131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9 條規定,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每人攜帶外幣總值之限額,由(A)中央銀行(B) 海關(C)金管會(D)法務部 以命令定之
132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1 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者,應報明(A)勞動 部(B)海關(C)金管會(D)交通部 登記。
133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3 條規定,下列何款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 7 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 過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A 核准進口貨品價款及費用 B 航運業、 保險業與其他各業人民,基於交易行為,或勞務所需支付之費用及款項 C 前往國外留學、考察、旅 行、就醫、探親、應聘及接治業務費用 D 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中國機構之企業之本國人或外國人, 贍養其在國外家屬費用(A)AB(B)CD(C)ABC(D)ABCD。
134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3 條規定,何者所需支付之外匯得自第 7 條規定之存入外匯自行提用或透過指定 銀行在外匯市場購入或向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結購:A、外國人及華僑在中國投資之本息及淨利 B、經政府核准國外借款之本息及保證費用 C、外國人及華僑與本國企業技術合作之報酬金 D、 經 政府核准向國外投資或貸款 (A)ABC (B)CD (C)AB (D)ABCD。
135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5 條規定,學校及教育、研究、訓練機關,接受國外捐贈,供教學或研究用途之 貨品,應向 (A)財政部 (B)金管會 (C)中央銀行 (D)海關 申請核明免結匯報運進口。
136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7 條規定,經自行提用、購入及核准結匯之外匯,如其原因消滅或變更,致全部 或一部之外匯無須支付者,應依照中央銀行規定期限(A)結售給指定銀行(B)存入或售還中央銀行或其 指定銀行(C)向中央銀行申報(D)存入指定銀行。
137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8 條規定,中央銀行應將外匯之買賣、結存、結欠及對外保證責任額,按期彙報 (A)法務部(B)總統府(C)行政院(D)金管會。
138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1 條規定,有下列哪些情事,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關閉外 匯市場、停止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外匯之支付、命令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或存入指定銀行、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A、國內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之虞 B、國外經濟失調,有危及本國經濟穩定 之虞 C、本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逆差 D、新臺幣匯率大幅波動,嚴重影響外匯市場的穩定(A)CD (B)AB (C)ABC (D)ABCD。
139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19-3 條規定,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 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之哪些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 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A. 國家 B.地區 C.恐怖組織 D.洗錢組織(A)AD(B)BC(C)ABC(D)BCD
140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因下列哪些行為應依外匯管理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 A 故意不為申 報 B 申報不實 C 受查詢而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 D 虛偽說明(A)ABCD(B)ABC(C)ACD(D)BCD 。
14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故意不申報、申報不實或受查詢而未於限期內提出說明或為虛偽說明 者,依(A)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B)外匯收支交易申報辦法第 16 條(C)中央銀行法第 35 條第 2 項(D)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處罰。
142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 第 1 項規定,(A)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緩(B)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緩(C)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緩(D)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緩
143 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以何人,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 (A)保險人(B)要保人(C)資金所有者或需求者(D)受益人
144 中華民國境內新台幣(A)五十萬元 (B)十萬 (C)三十萬 (D)一百萬 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 金所有者或需求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
145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規定,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146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不依 11 條規定報明登記者,(A)沒入之(B)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C)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47 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 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 7、13 及 17 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嗣後要恢復前項條文全部或部 分適用,應如何處理(A)由行政院逕予公告恢復實施(B)由中央銀行公告恢復適用(C)由行政院送立法院 追認同意恢復適用(D)由行政院送總統公告後恢復實施。
148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外匯收支或 交易有關合約等証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A)由申報義務人向中央銀行申報 (B) 由申報義務人向銀行申報 (C)由銀行業向金管會申報 (D)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報 。
149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申報原則(A)採自願申報制 (B)採大額申報原則 (C)採強制申報制 (D)採 誠實申報制
150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哪些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得 利用網際網路,經由中央銀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A)團體(B) 個人(C)公司、行號(D)公司、行號、團體、個人。
151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個人,指(A)未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B)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戴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C)年滿 20 歲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D)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下之個人。 .
15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所稱個人,指 A 年滿 20 歲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 B 領有台 灣地區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C 領有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 D 年滿 20 歲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A)ABC (B)AD (C)AB (D)A。
153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行號每年累積結構或結售金額未超過(A)五百萬美元(B) 八千萬美元(C)五千萬美元(D)一千萬美元 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 匯。
154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個人每年累積結構或結售金額未超過多少元之匯款, 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五千萬美元(B)八千萬美元(C)五百萬美元(D) 一千萬美元
155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A.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八百萬美元之匯款 B.團體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四百萬美元之匯款 C.個人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百 萬美元之匯款 D.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百萬美元之匯款(A)CD(B)BD(C)AB(D)AD
156 下列哪些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 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A.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 劵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B.對大陸地區之匯出匯款,但依中央銀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者,不在 此限 C.個人每筆結匯金額三十萬美元之匯款 D.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 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A)BCD(B)ACD(C)ABD(D)ABC
157 以下有關辦理結匯常涉及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何者正確:A 行號每年累積結購 金額未超過 5 千萬美元之匯款,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臺幣結匯 B 團體每筆結 匯金額達 50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銀行確認後,始得辦理新 台幣結匯 C 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銀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 (A)B (B)C (C)ABC (D)A。
15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規定,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A)十萬美元(B)五十 萬美元(C)十五萬美元(D)二十萬美元 ,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
159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 B 行號 C 團體 D 個人 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A)AC(B)AB(C)ABC(D)ABCD。
160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 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 臺幣結匯:A、公司、行號每年結匯金額達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B、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 萬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C 團體、個人每年結匯金額達五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D 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 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A)AB(B)BC(C)B(D)ABCD。
161 下列何種出口貨品之匯款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 B 行號 C 團體 D 個人(A)ABCD(B)ABC(C)AC(D)AB。
162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多少元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 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 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A)十萬美元(B)一百萬美元(C)五百萬美元(D)五十萬美元。
16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團體每筆結匯金額達(A)五十萬美元(B)五百萬美元(C)十萬 美元(D)一百萬美元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 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64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 B 行號 C 團體 D 個人 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A)AC (B)ABC (C)AB (D)ABCD。
165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行號每年累積結 售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B)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四千萬美元之匯款(C)個人每年累積結售金額六百 萬美元之匯款(D)團體每年累積結購金額七百萬美元之匯款 。
166 下列何項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妥申報書後,逕行辦理新台幣結匯:A 公司每年累積結 售購金額四千萬美元之匯款 B 公司每年累積結購金額六千萬美元之匯款 C 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七 千萬美元之匯款 D 行號每年累積結售金額三千萬美元之匯款(A)AD(B)AB(C)CD(D)BC
167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團體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多少元之必要性匯款, 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 幣結匯(A)五百萬美元(B)五千萬美元(C)一百萬美元(D)一千萬美元。
168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多少美元之必要性匯 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新臺幣結匯(A)一千萬美元(B)五百萬美元(C)五千萬美元(D)一百萬美元。
169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司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A)五千萬美元(B)一千 萬美元(C)五百萬美元(D)一百萬美元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70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A)五百萬美元(B)一百 萬美元(C)一千萬美元(D)五千萬美元 之必要性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71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6 條規定,下列何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 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A)經有關主管機 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B)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C)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D)未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筆結匯金額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匯款。
172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委託公司或個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受託人應依「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有關規定及本行其他規定,並以(A)委託人(B)受託人(C)代理人(D)委託人或受託人均可 之名義辦理申報。
173 除「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外,申報義務人得委託其他個人代辦新臺幣 結匯申報事宜,但就申報事項仍由委託人自負責任;受託人應檢附下列哪項文件,供銀行業查核,並 以委託人之名義辦理申報:A.委託書;B.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C.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A)ABC (B)AC (C)BC (D)AB。
174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事宜前,(A)應向銀行業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B)得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但應向銀行業辦理相關約 定事項(C)應向銀行業申請,但得透過網路銀行辦理相關約定事項(D)得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並辦理相關 約定事項
175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但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管理外匯 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者,可經由(A)金管會 (B)銀行業 (C)證券業 (D)保險業 向中央銀行 申請更正。
176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如何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A)由銀行業 派員至約定地點受理(B)應向銀行業申請並辦理(C)上網(D)郵寄。
177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求更改 申報書內容,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可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更正 A、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 實 B、申報義務人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銀行業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C、申報義務人 非故意申報不實,經舉證並檢具律師、會計師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 D、因故意申報不實,已依 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A)A(B)BC(C)BCD(D)D
178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事實足認有申報不實之虞者,(A)中央銀行 (B)銀行 業 (C)金管會 (D)財政部 得向申報義務人及相關之人員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
179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報義務人因下列哪種行為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受罰:A、故意不為申報 B、申報不實 C、受查詢而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 D、為虛偽 說明(A)ABCD(B)ABD(C)CD(D)AB。
180 銀行業受理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壽險業者所檢附之保戶清冊,內容包括 A 要保人姓名 B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 C 出生日期 D 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 銀行查詢計入要保人之結匯額度(A)ABC(B)ABCD(C)ABD(D)AB。
181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哪種方式匯出資金(A)由業者向金 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 (B)由業者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 自行投資國外 (C)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利用信託業的每年結匯額度 (D)利用 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
182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方式匯出資金(A)利 用壽險業者的每年 5 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B)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利用信 託業的額度(C)由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D)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 度。
183 壽險業者辦理國外投資,可在金管會核定投資比率範圍內,以下列哪種方式匯出資金(A)利用要保人 每年結匯額度(B)經由金融機構辦理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C)由業者向金管會專案申請核准匯出所 需資金,自行投資國外(D)利用信託業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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