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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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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採購契約(是非題)1-50#7930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於契約所定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 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 (A)O(B)X
2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依機關之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必於契約內 訂明。 (A)O(B)X
3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A)O(B)X
4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 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5 廠商於工程完成前,對於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 設施,負當然保管責任,不必於契約規定。 (A)O(B)X
6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於工程完成前應對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 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A)O(B)X
7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 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 (A)O(B)X
8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 (A)O(B)X
9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 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 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 (A)O(B)X
10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 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 百分之三。其他百分之五,由廠商自行吸收。 (A)O(B)X
11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A)O(B)X
12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A)O(B)X
13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及單 價,至於金額或數量,則視個案實際履約情形,不必於契約記載上限。 (A)O(B)X
14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單價 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A)O(B)X
15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 (A)O(B)X
16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17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18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 (A)O(B)X
19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不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20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21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 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不在此限。 (A)O(B)X
22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 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23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A)O(B)X
24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A)O(B)X
25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 (A)O(B)X
26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 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 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 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27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 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28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 (A)O(B)X
29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 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 (A)O(B)X
30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 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免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31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 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 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 價。 (A)O(B)X
32 機關採購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契約即不成立。 (A)O(B)X
33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日曆天計者,星 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A)O(B)X
34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 長之;其事由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A)O(B)X
35 技術服務廠商之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機 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政府採購法規已有明文規定,毋須於契約規定。 (A)O(B)X
36 機關各種採購契約應訂明,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應取得全 部權利。 (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應就廠商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3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無論其結果是否符合契 約規定,均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A)O(B)X
39 評選最有利標,廠商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 充資料者,機關如擬將該資料納入契約,應先將該資料納入評選,經評選委 員會決議後,方得為之。 (A)O(B)X
40 廠商提送之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查不合格,機關同意廠商於20天內改善者,應 一併同意廠商將期末報告之交付時間順延20天,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須至國外原廠辦理查驗或驗收,契約得規定機關查驗或驗收人 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A)O(B)X
42 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需另與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另簽訂 契約,以釐清權利義務關係。 (A)O(B)X
43 採購契約要項規定,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 要者,其第一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另案採購為原則。 (A)O(B)X
44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項目經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合格者,即免除廠商 依契約所應履行及承擔之責任。 (A)O(B)X
45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之數量清單與圖說不符時,一律以數量清單為準。 (A)O(B)X
46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依實際施作數量給付,其履約結果,個 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 減。 (A)O(B)X
47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實際施作數量較契 約所定數量之差異應由廠商自行負擔。 (A)O(B)X
48 機關辦理採購,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A)O(B)X
49 機關得視需要,於採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 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A)O(B)X
50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 金時應提出之文件。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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