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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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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1001-1050#7931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01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 (A)O(B)X
1002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 約。 (A)O(B)X
100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 再辦理驗收。 (A)O(B)X
1004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 法第五章辦理驗收。 (A)O(B)X
1005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 應契約。 (A)O(B)X
1006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 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 (A)O(B)X
1007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 標廠商不得拒絕。 (A)O(B)X
1008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A)O(B)X
1009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 關。 (A)O(B)X
101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 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A)O(B)X
1011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A)O(B)X
1012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A)O(B)X
1013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 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 用機關自行處理。 (A)O(B)X
101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 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 選委員會。 第94條 (A)O(B)X
101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第94條 (A)O(B)X
1016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 定。 第94條 (A)O(B)X
1017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 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94條 (A)O(B)X
101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 密。 第94條 (A)O(B)X
101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第94條 (A)O(B)X
102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第94條 (A)O(B)X
1021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 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 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 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94條 (A)O(B)X
1022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 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94條 (A)O(B)X
1023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第94條 (A)O(B)X
102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 員,不得列席。 第94條 (A)O(B)X
102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 席,協助評選。 第94條 (A)O(B)X
102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 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94條 (A)O(B)X
102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 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94條 (A)O(B)X
1028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工程會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 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 第94條 (A)O(B)X
1029 招標機關未能自工程會建立之名單覓得適當評選委員人選,而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請其他單位薦派者(即僅選定參與單位, 人選由該單位薦派),尚無不可,但仍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4條之規定辦理。 第94條 (A)O(B)X
103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 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請假迴避。 第94條 (A)O(B)X
103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如有就該評選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 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 辦理評選。 第94條 (A)O(B)X
1032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 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94條 (A)O(B)X
1033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 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第94條 (A)O(B)X
1034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 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 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不適用「採購評選 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94條 (A)O(B)X
1035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 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 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評選者,適用「採購評選委 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 第94條 (A)O(B)X
1036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 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 員。 第94條 (A)O(B)X
1037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 認。 第94條 (A)O(B)X
103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 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 第94條 (A)O(B)X
103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 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 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94條 (A)O(B)X
1040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如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向機關提出其有 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情形者,機關應令該委員辭職或予以解聘。 第94條 (A)O(B)X
1041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 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第94條 (A)O(B)X
1042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 商,不必敘明其原因。 第94條 (A)O(B)X
1043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 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94條 (A)O(B)X
104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者,免就該採購 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94條 (A)O(B)X
104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者,應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第94條 (A)O(B)X
1046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不訂底價 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 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 第94條 (A)O(B)X
1047 機關依採購法與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 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94條 (A)O(B)X
1048 機關成立7人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時4人出席,因未達採購法第 94條最少5人之規定,不得開會。 第94條 (A)O(B)X
1049 機關辦理評選,如成立11人之評選委員會,其外聘之專家學者只要 有3人即可。 第94條 (A)O(B)X
105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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