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1051-1100#79320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1051-1100#7932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51 所有採購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 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A)O(B)X
1052 採購評選委員會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採購評選委員會本身名 義行之。 (A)O(B)X
1053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 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 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A)O(B)X
1054 採購評選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會議時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人 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A)O(B)X
1055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 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 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 (A)O(B)X
105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 席或因故出缺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代理之。 (A)O(B)X
105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機關應於「採購專業人員資料庫」 註銷其資格。 第95條 (A)O(B)X
1058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 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 第95條 (A)O(B)X
105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辭職後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無時 間限制。 第95條 (A)O(B)X
1060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 專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調離採購 職務。 第95條 (A)O(B)X
1061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 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 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 第95條 (A)O(B)X
106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人 員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亦得參加進階訓練,經考試及 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亦得取得進階資格。 第95條 (A)O(B)X
1063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予保留。 第95條 (A)O(B)X
1064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 專業人員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 格。 第95條 (A)O(B)X
1065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未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不得擔任採購單位主管。 第95條 (A)O(B)X
1066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 第95條 (A)O(B)X
106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 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 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 第95條 (A)O(B)X
1068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 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採購專 業人員辭職後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於3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 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第95條 (A)O(B)X
106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 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 第95條 (A)O(B)X
1070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 人員以專任為原則,並應避免頻繁異動。 第95條 (A)O(B)X
1071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 爭議處理,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 第95條 (A)O(B)X
107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採 購專業人員調任其他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受影 響。 第95條 (A)O(B)X
1073 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 該產品經工程會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96條 (A)O(B)X
1074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但於 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 限。 第96條 (A)O(B)X
1075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 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 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機關 得依第1類、第2類及第3類產品廠商之序位,自標價低者起,洽各 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第96條 (A)O(B)X
1076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繳還押標金。 第96條 (A)O(B)X
1077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償價差優惠損 失、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第96條 (A)O(B)X
1078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採購金 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96條 (A)O(B)X
1079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 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96條 (A)O(B)X
108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 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第97條 (A)O(B)X
1081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 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 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第97條 (A)O(B)X
1082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 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 額。 第97條 (A)O(B)X
1083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 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 競爭之規定。 第97條 (A)O(B)X
1084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 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 第97條 (A)O(B)X
108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 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 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第97條 (A)O(B)X
1086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 之一須為原住民。 第98條 (A)O(B)X
1087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 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 第98條 (A)O(B)X
108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 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 第98條 (A)O(B)X
1089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 第99條 (A)O(B)X
1090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99條 (A)O(B)X
1091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關或公立學校。 第100條 (A)O(B)X
1092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第100條 (A)O(B)X
1093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 看。 第100條 (A)O(B)X
109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 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第100條 (A)O(B)X
1095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 第100條 (A)O(B)X
109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第100條 (A)O(B)X
109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 第100條 (A)O(B)X
109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 無償讓與辦法。 第100條 (A)O(B)X
109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 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 第100條 (A)O(B)X
110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 資訊網路,方得讓與。 第100條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