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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201-250#79283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201-250#7928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採購之承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對於監辦人員則無強制性。 (A)O(B)X
202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4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 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 人。 (A)O(B)X
203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4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 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 人。 (A)O(B)X
204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0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06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 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得免予 迴避。 (A)O(B)X
207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 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 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 辦人員。 (A)O(B)X
208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該公司 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09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則該公司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 標。 (A)O(B)X
210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 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11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 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 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12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5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者,為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13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5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14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15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 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 154項之規定。 (A)O(B)X
216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 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第16條 (A)O(B)X
217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16條 (A)O(B)X
218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 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19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辦理。 第16條 (A)O(B)X
220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 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21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 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第16條 (A)O(B)X
22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財 物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財物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 第17條 (A)O(B)X
223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 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2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 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第17條 (A)O(B)X
22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 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 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2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2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28 機關辦理適用WT(1)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不得允許非屬該協定簽署 國之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2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 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第17條 (A)O(B)X
230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 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第17條 (A)O(B)X
231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 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第17條 (A)O(B)X
232 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 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第17條 (A)O(B)X
233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 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第17條 (A)O(B)X
234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3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仍屬外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3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 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縱非屬我國者,仍視為我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3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 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第17條 (A)O(B)X
238 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 用我國所締結之約或協定之採購。 第17條 (A)O(B)X
239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17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 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 為決標對象。 第17條 (A)O(B)X
24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外國廠 商。 第17條 (A)O(B)X
24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 商。 第17條 (A)O(B)X
242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 與。 第17條 (A)O(B)X
243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 廠商參與。 第17條 (A)O(B)X
24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工 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 勞務之原產地認定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4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 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重要性最高者歸屬 之。 第17條 (A)O(B)X
24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兼 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 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 歸屬之。 第17條 (A)O(B)X
24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 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57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48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 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57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第17條 (A)O(B)X
249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1))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 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第17條 (A)O(B)X
250 我國與中國大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171項有關之約或協定,機 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係屬適 法。 第17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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