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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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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501-550#7928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01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 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或非原住民地區機關辦理之採購,不在此 限。 (A)O(B)X
50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 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第24條 (A)O(B)X
50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第24條 (A)O(B)X
504 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先評估確認可縮減工 期或無增加經費,二者至少需符合一項。 第24條 (A)O(B)X
50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行評估確認,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 之虞。 第24條 (A)O(B)X
50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24條 (A)O(B)X
50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 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24條 (A)O(B)X
50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 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第24條 (A)O(B)X
50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 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第24條 (A)O(B)X
51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 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24條 (A)O(B)X
51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 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第24條 (A)O(B)X
512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 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第24條 (A)O(B)X
513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 計、供應及安裝。 第24條 (A)O(B)X
51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 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 以撙節公帑。 第24條 (A)O(B)X
51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 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 金。 第24條 (A)O(B)X
516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 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第24條 (A)O(B)X
51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 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第24條 (A)O(B)X
51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 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第24條 (A)O(B)X
51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 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第24條 (A)O(B)X
52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第24條 (A)O(B)X
52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 機關之通知辦理。 第24條 (A)O(B)X
52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 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 律責任。 第24條 (A)O(B)X
52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 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第24條 (A)O(B)X
52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 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第24條 (A)O(B)X
525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 第24條 (A)O(B)X
52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 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24條 (A)O(B)X
52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 廠商共同投標。 第24條 (A)O(B)X
528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 運。 第24條 (A)O(B)X
529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第24條 (A)O(B)X
530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24條 (A)O(B)X
53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 第24條 (A)O(B)X
532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 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第24條 (A)O(B)X
53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 單獨投標。 第25條 (A)O(B)X
53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 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第25條 (A)O(B)X
53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 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 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 金額。 第25條 (A)O(B)X
53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 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係 屬限制競爭之作法,不得採行。 第25條 (A)O(B)X
53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 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之情形時,則不在此限。 第25條 (A)O(B)X
538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 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僅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 表人簽署。 第25條 (A)O(B)X
53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 補充或更正,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由各成員共同具 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第25條 (A)O(B)X
54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 議書,只需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即可,惟得標後需經 公證或認證並列入契約。 第25條 (A)O(B)X
54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 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 得標後列入契約。 第25條 (A)O(B)X
542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通知,應對共同投標廠 商所有成員通知,始具效力。 第25條 (A)O(B)X
543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其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 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第25條 (A)O(B)X
544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第25條 (A)O(B)X
54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第25條 (A)O(B)X
54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 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 第25條 (A)O(B)X
547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第25條 (A)O(B)X
548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第25條 (A)O(B)X
54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 第25條 (A)O(B)X
55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 第25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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