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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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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601-650#7929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01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02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 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 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03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 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04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605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 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06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607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08 採購法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09 採購法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1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61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規定。 (A)O(B)X
612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 履約期限。 第27條 (A)O(B)X
61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 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第27條 (A)O(B)X
614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 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第27條 (A)O(B)X
615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 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第27條 (A)O(B)X
616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 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第27條 (A)O(B)X
61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 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第27條 (A)O(B)X
61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 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 告。 第27條 (A)O(B)X
619 開標前,如欲取消採購則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為之。 第27條 (A)O(B)X
620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第27條 (A)O(B)X
621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 公報。 第27條 (A)O(B)X
622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 登採購公報。 第27條 (A)O(B)X
623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 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第27條 (A)O(B)X
624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第27條 (A)O(B)X
625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第27條 (A)O(B)X
626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第27條 (A)O(B)X
627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 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第27條 (A)O(B)X
62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第27條 (A)O(B)X
629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 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第28條 (A)O(B)X
63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 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 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 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第28條 (A)O(B)X
63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 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 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第28條 (A)O(B)X
632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第28條 (A)O(B)X
633 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 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 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 合理期限。 第28條 (A)O(B)X
634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第28條 (A)O(B)X
635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 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 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第28條 (A)O(B)X
636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第28條 (A)O(B)X
637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第28條 (A)O(B)X
638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 標日,指受邀廠商接獲機關邀請投標通知之日。 第28條 (A)O(B)X
639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 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第28條 (A)O(B)X
64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 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 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 以上之合理期限。 第28條 (A)O(B)X
64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 親自領標。 第29條 (A)O(B)X
64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 限親自領標。 第29條 (A)O(B)X
643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 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 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第29條 (A)O(B)X
644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 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 原則。 第30條 (A)O(B)X
64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 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 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 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 第30條 (A)O(B)X
646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 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 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 者,毋需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647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總標價偏低 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 第30條 (A)O(B)X
648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 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 十內予以減收。 第30條 (A)O(B)X
649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 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第30條 (A)O(B)X
650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 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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