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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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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651-700#7929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5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 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 權人會同辦理。 (A)O(B)X
652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 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 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 (A)O(B)X
653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65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655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656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657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 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A)O(B)X
658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 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A)O(B)X
65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66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各種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 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66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A)O(B)X
662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 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 (A)O(B)X
663 機關辦理採購,如因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 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者,應一併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 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無例外。 (A)O(B)X
664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 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 款保證。 (A)O(B)X
665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666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 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667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668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 限。 (A)O(B)X
66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67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所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671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 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672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 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 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673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 證金繳納方式。 (A)O(B)X
674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 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 (A)O(B)X
675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 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 履約保證金。 (A)O(B)X
676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 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 為履約保證金。 (A)O(B)X
677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 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A)O(B)X
67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 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A)O(B)X
679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 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 受。 (A)O(B)X
680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 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 (A)O(B)X
681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A)O(B)X
682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 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 (A)O(B)X
68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 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 第31條 (A)O(B)X
684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投標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 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第31條 (A)O(B)X
685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 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 第31條 (A)O(B)X
686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 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 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 第31條 (A)O(B)X
68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 息。 第32條 (A)O(B)X
688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 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 第33條 (A)O(B)X
689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 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 第33條 (A)O(B)X
690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 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 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 第33條 (A)O(B)X
691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第33條 (A)O(B)X
692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 第33條 (A)O(B)X
693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 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 第33條 (A)O(B)X
694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 再附上即可。 第33條 (A)O(B)X
695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 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 件,機關仍得接受。 第33條 (A)O(B)X
696 依採購法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 有負責人相同之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則視同 違反上開規定。 第33條 (A)O(B)X
697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 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 第34條 (A)O(B)X
698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 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但 評選後不在此限。 第34條 (A)O(B)X
699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 第34條 (A)O(B)X
700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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