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701-750#79294
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701-750#7929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701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 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 (A)O(B)X
702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 第35條 (A)O(B)X
70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第35條 (A)O(B)X
70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 第35條 (A)O(B)X
70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第35條 (A)O(B)X
70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 第35條 (A)O(B)X
70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 第35條 (A)O(B)X
70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第35條 (A)O(B)X
709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第35條 (A)O(B)X
71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第35條 (A)O(B)X
71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第35條 (A)O(B)X
71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 中訂明。 第35條 (A)O(B)X
71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 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第35條 (A)O(B)X
714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 格者,得予接受。 第35條 (A)O(B)X
715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 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未依招標文件載明與正本相符、未 加蓋廠商印章,機關應予拒絕。 第36條 (A)O(B)X
716 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第36條 (A)O(B)X
717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 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第36條 (A)O(B)X
718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 第36條 (A)O(B)X
719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 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 第36條 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 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800萬元。 (A)O(B)X
720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 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第36條 (A)O(B)X
721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 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 第36條 (A)O(B)X
722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 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 第36條 (A)O(B)X
723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 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 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 元。 第36條 (A)O(B)X
724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36條 (A)O(B)X
72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 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第36條 (A)O(B)X
726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 替代。 第36條 (A)O(B)X
727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 子資料替代。 第36條 (A)O(B)X
728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第36條 (A)O(B)X
729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 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 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 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 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第36條 (A)O(B)X
73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 第36條 (A)O(B)X
73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 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 絕。 第36條 (A)O(B)X
732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 之資格條件。 第36條 (A)O(B)X
733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 商之資格條件。 第36條 (A)O(B)X
734 機關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 購金額。 第36條 (A)O(B)X
735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 算金額。 第36條 (A)O(B)X
736 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屬巨額採購。 第36條 (A)O(B)X
737 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屬巨額採購。 第36條 (A)O(B)X
738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業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 商者,仍應附具。 第36條 (A)O(B)X
739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業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 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740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 第36條 (A)O(B)X
741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 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 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 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36條 (A)O(B)X
742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 第36條 (A)O(B)X
743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 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 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第36條 (A)O(B)X
744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 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 商。 第36條 (A)O(B)X
745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 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 分所具有者代之。 第36條 (A)O(B)X
746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應 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第36條 (A)O(B)X
747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 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748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 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第36條 (A)O(B)X
749 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 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第36條 (A)O(B)X
750 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 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