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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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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751-800#7929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751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 本為原則。 (A)O(B)X
75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 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A)O(B)X
753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 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A)O(B)X
754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 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 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A)O(B)X
755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 (A)O(B)X
756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 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 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 為基準。 (A)O(B)X
757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 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訂定。 (A)O(B)X
758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 合格標。 (A)O(B)X
759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O(B)X
760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 者,以履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761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 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 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762 機關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廠商應附具 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並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A)O(B)X
763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 之需要,得予以限制。 (A)O(B)X
764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A)O(B)X
765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 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A)O(B)X
766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 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 (A)O(B)X
767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 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 明。 (A)O(B)X
768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可就廠商 在我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769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A)O(B)X
770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 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 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A)O(B)X
771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 商資格之規定。 (A)O(B)X
772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 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A)O(B)X
773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 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 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 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 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A)O(B)X
774 機關辦理新台幣1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為 不低於新台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 (A)O(B)X
775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 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 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其契約 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 萬元。 (A)O(B)X
776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 廠商應附具之物品。 (A)O(B)X
777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O(B)X
778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 格。 第37條 (A)O(B)X
779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 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780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 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 格。 第37條 (A)O(B)X
781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782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 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 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第37條 (A)O(B)X
783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 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 之,則機關應予接受。 第37條 (A)O(B)X
78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或經銷證明。 第37條 (A)O(B)X
785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惟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第38條 (A)O(B)X.
786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第38條 (A)O(B)X
787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 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 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 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 第39條 (A)O(B)X
788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40條 (A)O(B)X
789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 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 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40條 (A)O(B)X
790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第41條 (A)O(B)X
791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 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 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第41條 (A)O(B)X
79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 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列入開標紀錄載明。 第41條 (A)O(B)X
793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 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 第41條 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或截止收件期限。 (A)O(B)X
794 採購法規並未強制機關須於未分段開標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 文件應分別置於證件封及價格封後裝入大標封內投標。招標文件可 規定標封外須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所投標案。依證件封及價格封 分段開標,並非以不同之開標日期作為認定條件。 第42條 (A)O(B)X
795 採購法規並未強制機關須於未分段開標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 文件應分別置於證件封及價格封後裝入大標封內投標。招標文件可 規定標封外須標示廠商名稱、地址及所投標案。依證件封及價格封 分段開標,係以不同之開標日期作為認定條件。 第42條 (A)O(B)X
796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797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798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 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 家數之限制。 第42條 (A)O(B)X
799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 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第42條 (A)O(B)X
800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 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 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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