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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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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951-1000#7930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951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 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A)O(B)X
952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 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期間仍應俟全部驗收完成後開始起算。 (A)O(B)X
953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 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A)O(B)X
954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 修復或化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A)O(B)X
955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 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 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 由機關負擔。 (A)O(B)X
956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A)O(B)X
957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 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無需再行辦理驗收。 (A)O(B)X
958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 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A)O(B)X
959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廠商代 表參加者,廠商代表則無需簽認。 (A)O(B)X
960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 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A)O(B)X
961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應由機關首長定之。 (A)O(B)X
962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A)O(B)X
963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但不 得先就該驗收部分支付部分價金。 (A)O(B)X
964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並就 該驗收之部分支付部分價金。如有就一部分提前使用之必要,應先 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A)O(B)X
965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如已於 契約預先約定,主驗人於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更改。 (A)O(B)X
966 機關依採購法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長短,如 契約未規定,由主驗人定之。 (A)O(B)X
967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 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A)O(B)X
968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 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 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A)O(B)X
969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 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保固期間 應自全部驗收合格日起算。 (A)O(B)X
970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 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A)O(B)X
971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A)O(B)X
972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為之。 (A)O(B)X
973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 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主驗人員同意,就其他部 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A)O(B)X
974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後,符合公用事業依一定費 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無需填具結算驗 收證明書。 第73條 (A)O(B)X
975 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於驗收後,屬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 之財物者,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第73條 (A)O(B)X
976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並加蓋 機關印信。 第73條 (A)O(B)X
977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蓋機關印信無需由主驗或監驗人員簽 認。 第73條 (A)O(B)X
978 機關辦理驗收時得視案件性質免製作紀錄。 第73條 (A)O(B)X
979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 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 遂犯罰之。 第87條 (A)O(B)X
980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 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 第88條 (A)O(B)X
981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第88條 (A)O(B)X
98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 第88條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 之。 (A)O(B)X
983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 第89條 (A)O(B)X
98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 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第89條 (A)O(B)X
985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 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 於死或重傷者,亦同。 第90條 (A)O(B)X
986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 遂犯罰之。 第91條 (A)O(B)X
987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 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 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 元以下罰金。 第91條 (A)O(B)X
988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 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 罰之規定。 第92條 (A)O(B)X
989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 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 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 第93條 (A)O(B)X
990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 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 第93條 (A)O(B)X
991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 解除本契約。 第93條 (A)O(B)X
992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 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 更本契約。 第93條 (A)O(B)X
99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適用機關自 行處理,並將結果通知訂約廠商。 第93條 (A)O(B)X
99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 理之。 第93條 (A)O(B)X
99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 第93條 (A)O(B)X
996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第93條 (A)O(B)X
997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 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 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 第93條 (A)O(B)X
998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 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 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 第93條 (A)O(B)X
999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 約採購。 第93條 (A)O(B)X
1000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 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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