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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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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是非題1-50#7927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已刪除】11234567890987654321 第1條 (A)O(B)X
20123456789876543210 第1條 (A)O(B)X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 工檢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2條 (A)O(B)X
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或「委外施 工檢查」,係屬協助技術性審查之一般事務工作,不涉及對外行使 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移轉,其委託程序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第2條 (A)O(B)X
5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 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亦屬勞務委託,應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6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 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7機關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8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 屬勞務之委任,屬政府採購法2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第2條 (A)O(B)X
9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屬機關預算之支出,故不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0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或具有 對價者,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11機關依規費法9規定繳納規費,使用其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 所,因機關有支出,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2條 (A)O(B)X
12機關為規費法9所定繳費義務人者,其依規費法繳納規費,使用其 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第2條 (A)O(B)X
13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以機關名義辦理,但僅就機票項委託代 辦,因機票上為個人姓名,故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4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如以機關名義辦理,無論機票及膳宿等 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5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16機關辦理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不適用採購法。 第2條 (A)O(B)X
17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16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 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2所稱採 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8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 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16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2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第2條 (A)O(B)X
19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雖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 法。 第2條 (A)O(B)X
20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 法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 法。 第2條 (A)O(B)X
21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第2條 (A)O(B)X
22機關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員,其比照人事法 規進用程序辦理,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仍應適用政府採購 法。 第2條 (A)O(B)X
23機關承租辦公廳舍,屬租賃服務之勞務採購。 第2條 (A)O(B)X
24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 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 (A)O(B)X
25政府機關接受民間捐款辦理採購,未動支機關經費,不適用採購 法。 第3條 (A)O(B)X
26機關接受法人30萬元補助辦理設施維護,其以補助金額辦理之採 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27公務出國由機關人員自理,機關不代覓旅行社,並依國外出差旅費 規則報支差旅費者,因係公款支付故其旅行社之選定仍有政府採購 法之適用。 第3條 (A)O(B)X
28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如未使用機關預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 第3條 (A)O(B)X
29地方機關以中央機關補助款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0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非使用機關預算,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1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3條 (A)O(B)X
32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規定選定補助對象。 第4條 (A)O(B)X
33機關對團體之演出,其演出經費如係以補助名義辦理,則補助對象 之選定,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4條 (A)O(B)X
34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 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並由補助金額最高之機關辦理 監督。 第4條 (A)O(B)X
35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達採購法第4條規定 者,受補助者於辦理比價、議價時,應受補助機關監督,但辦理公 開招標之開標,則不受該機關監督。 第4條 (A)O(B)X
36自然人接受機關補助,其辦理採購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第4條 (A)O(B)X
37接受機關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之規 定。 第4條 (A)O(B)X
38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 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達公告 金額以上,即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4條 (A)O(B)X
39採購法第4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除補 助機關另有約定外,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 告金額,即不適用採購法。 第4條 (A)O(B)X
40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者,第4條 所定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 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 關之上級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第4條 (A)O(B)X
41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適用採購法者,第4條所定 補助金額,於2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 助總金額計算之。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 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第4條 (A)O(B)X
42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獎助、捐助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4條 (A)O(B)X
43採購法第4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 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第4條 (A)O(B)X
44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 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但得為分包廠商。 第5條 (A)O(B)X
45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工程採購,其委託屬工程採購。受 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46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其代辦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或代辦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5條 (A)O(B)X
47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不得為該 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但其關係企業法無禁止其擔任分包廠 商。 第5條 (A)O(B)X
48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與其受雇 人及關係企業,不得為該採購之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 第5條 (A)O(B)X
49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 託非屬勞務採購,故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無需具備熟諳 政府採購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50機關依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 勞務採購。受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並須具備熟諳政府採購 法令之人員。 第5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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