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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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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政府採購法151-200#7927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51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關「經驗或實績」規定所稱「單次契 約金額」或「累計金額」,招標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係擇一訂 定或兩者俱訂。 (B)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案件特性及需 要,訂定特定資格者,不得同時訂定基本資格。 (C)票據交換機構 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方得為廠商信用之證明。 (D)「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特定資 格。 第36條
152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興建長度在1000公尺以上之隧道,屬 特殊採購。 (B)採購兼有工程、勞務二種性質,而工程認定其歸屬 者,於勞務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者,得以該勞務性質於該採購所 占比例訂定特定資格。 (C)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 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D)機關訂定與履約 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對其受雇 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人數,視個案需要,予以限制,並得 逾法令規定之人數。 第36條
153財物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A)新台幣 5000萬元。 (B)新台幣1億元。 (C)新台幣2億元。 (D)新台幣2000 萬元。 第36條
154工程採購之採購金額在何種金額以上,係為巨額採購? (A)新台幣 2億元。 (B)新台幣1億元。 (C)新台幣5000萬元。 (D)新台幣2000 萬元。 第36條
155下列採購何者非屬特殊採購? (A)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 之古物採購。 (B)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之工程。 (C)興建構造 第36條 物,單一跨徑在15公尺以上之工程。 (D)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 術始能完成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複選題
156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 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包括不得洽其議價、比價。 (B)代擬全部招標文件之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C)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 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D)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157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利 益迴避規定所稱機關首長為: (A)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機關首 長。 (B)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C)洽辦機關之機關首 長。 (D)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第40條
158台北縣八里鄉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 查核金額以上之下水道新建工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辦該 採購之上級機關為內政部。 (B)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 營建署之監辦單位。 (C)八里鄉公所得委請營建署依規定簽報核定 底價。 (D)招標機關為營建署,故本案決標金額之統計應歸屬中央 機關辦理之採購。 第40條
159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 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0 日。 (B)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 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 議之廠商。 (C)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 止收件日前1日。 (D)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 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但不得少於10日。 第41條
160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分段開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 關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其已 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B)採公開招標者,機關不得規定 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C)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或選擇性招標,應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D)以上皆 非。 第42條
161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 於招標文件規定,要求投標廠商採購國內貨品比率、技術移轉、投 資、協助外銷或其他類似條件,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但其比率不 得逾: (A)百分之三。 (B)三分之一。 (C)百分之十。 (D)二分之 一。 第43條
162關於底價之訂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基於技術、品 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 之底價。 (B)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C)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 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D)公開招標採分段招標者,底 價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第46條
163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 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查核金額 以上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B)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 於開價格標前定之。 (C)機關基於技術工法之差異,訂定不同之底 價,並無不可。 (D)以上皆非。 第46條
164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 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A)投標文件內 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C)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D)A公司及B公司為關係企業,該 2公司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第50條
165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洽最低標廠商優先減 價1次時,該廠商書明照底價承作,機關得決標予該廠商。 (B)議 價案之減價次數,適用採購法第53條關於不得逾3次之規定。 (C)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 立評審委員會,並得以第94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 (D)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者,其 評選程序得予簡化,不適用採購法第94條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第53條
166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除評定最有 利標之當次會議應作成紀錄外,其他會議是否作成紀錄得由評選委 員會決議之。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C)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 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 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 第56條
167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下列何者為錯誤: (A)機關得輔以廠商簡報 及現場詢答,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 十。 (B)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得就分數或權重 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C)價格納入評分者, 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 十。 (D)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 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第56條
168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 通知之事項,何者最完整正確: (A)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 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B)最有利 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各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 評比結果。 (C)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D)該 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第56條
169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下列何者為錯 誤: (A)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 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B)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 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C)招標文件已訂 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 第56條 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D)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者,得不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
170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 不得低於: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第56條
171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經洽請重行遞 送投標文件者,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 項目者,該項目: (A)優於原投標文件者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 件內容者,不納入評選。 (B)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投標文件應不 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C)無論是否優於或低於原 投標文件應納入評選,並以重行遞送之內容為準。 (D)優於原投標 文件者不納入評選,低於原投標文件內容者,納入評選。 第56條
172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關訂定評 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 的。 (B)序位,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比項目之重要性或 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 (C)招標文件如已訂明 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須於投標文件內詳列組成該費用 或費率之內容。 (D)總評分法中之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 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第56條
173評選最有利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 場詢答者,該廠商不得參與評選,並不得作為最有利標。 (B)廠商 簡報不得更改其投標文件之內容。惟如廠商另外提出補充資料者, 是否納入評選由評選委員決議之。 (C)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 與評選項目有關;其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 之十。 (D)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 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第56條
17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 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其訂有底 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不得 有超底價決標情形。 (C)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應於招標 文件載明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D)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 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第56條
175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協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採購 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其採行協商措施前之開標至審標作 業,依採購法規定應予保密。 (B)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C)採行協商措施應執行保密措 施。 (D)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第57條
176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得就特定項目採行協商措施時,下列 何者為正確: (A)以評選最優廠商為協商對象。 (B)審標程序公開 進行。 (C)參與協商之廠商得依據協商結果修改投標文件。 (D)開 標程序應公開。 第57條
177下列何者不是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 (A)最低標之 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決標予最 低標。 (B)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 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C)最 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 虞,經廠商提出說明後,機關認為說明合理,決標予最低標。 (D)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 之虞,經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機關不決標予最低標。 第58條
178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限期通知最低 標廠商提出說明後,廠商未於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者,下列處置 何者適法: (A)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 商。 (B)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逕予廢標。 (C)不決標予最低標 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D)自次低標起,依序洽廠商是否願意減 至最低標價後決標。 第58條
179某機關辦理一機電維修工程採購,計有A、B、C三家廠商投標, 其報價分別為50萬、98萬、105萬,本案底價為100萬,下列何者為 機關之正確處置? (A)A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逕決標予A廠商。 (B)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30萬元 後,再決標予A廠商。 (C)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先限期請A廠商 繳納差額保證金50萬元後,再決標予A廠商。 (D)依採購法第58條 規定,應先限期通知A廠商提出說明,再視說明合理性決定A廠商 是否需要繳納差額保證金。 第58條
180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廠商之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情形時,即應繳納差額 保證金。 (B)最低標廠商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 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 得予接受。 (C)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有採購法第58條所稱標價偏低之 情形,得逕請廠商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未提出者,不退還押 標金。 (D)以上皆非。 第58條
181下列哪些情況屬採購法第58條所稱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 (A)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 之八十者。 (B)廠商之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 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 (C)訂有底價之採 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D)廠商之部分標價低 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八十者。 第58條
182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 51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不 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B)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 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 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C)機關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 件,其審查結果之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 (D)機關 辦理採購,其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新台幣100萬元,如未 另訂新契約者,免辦理決標公告。 第60條
183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 (A)自開標日起20日。 (B) 自開標日起30日。 (C)自決標日起20日。 (D)自決標日起30日。 第61條
184某公立高中辦理94學年度畢業紀念冊編製之採購案,於94年6月15 日決標,依採購法規定,最遲應於何日前刊登決標公告? (A)94 年7月15日。 (B)94年8月15日。 (C)94年7月4日。 (D)94年7月14 日。 第61條
185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 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 (A)一星期。 (B)二星期。 (C)三星 期。 (D)一個月。 第61條
186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 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應: (A)經機關首長或授 權人員核准。 (B)經上級機關核准。 (C)經主管機關核准。 (D)經 審計單位核准。 第64條
187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 繳納之: (A)全部。 (B)轉包部分。 (C)已完成履約部分。 (D)致 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 履約 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第65條
188下列何者錯誤: (A)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之主要部分, 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B)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 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C)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者,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D)得標廠商不得將採購分包予外國廠商。 第65條
189以下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A)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B)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C)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 務之廠商。 (D)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E)以上皆非
190分包廠商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之條件: (A)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 予分包廠商者。 (B)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或經得標廠商就分 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C)載明分包廠商者。 (D)分 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機關同意者。 第67條
191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 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 (A)仍應負 催告責任。 (B)仍應負部分責任。 (C)就報備於機關情形負責。 (D)仍應負完全責任。 第67條
19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依採購法第70條規定進行查核時,以下何者敘述 為錯誤: (A)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 驗或鑑定:。 (B)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 關。 (C)查核小組定期辦理查核,應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主 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D)查核委員辦理查 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第70條
193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查核小組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以不低於: (A)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 (B)其當年度執行工程 第70條 標案之百分之三十。 (C)由其設立機關自行訂定之比率。 (D)由主 管機關每年訂定之比率 為原則。
194機關依採購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物採購驗收,下列何者不是 得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之規定: (A)即買即用。 (B)分批 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 (C)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 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 (D)小額採購。 第71條
195機關辦理驗收,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 (A)主驗。 (B) 會驗。 (C)協驗。 (D)監驗人員。 第71條
196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A)機 關總務人員。 (B)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C)需求單位人 員。 (D)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 第71條
197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A)30日。 (B)20日。 (C)15日。 (D)1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2條
198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 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 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B)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 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 查驗供驗收之用。 (C)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拆除、重作或換貨之限期,應於契約預先規定。 (D)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 完畢後15日內填具。 第72條
【已刪除】199test 93_0 0401 (A)test 93_0 0401 (B)test 93_0 0401 (C)test 93_0 0401 (D)test 93_0 0401 第93條
200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 (A)財物或勞務。 (B)財物或工 程。 (C)勞務或工程。 (D)財物、勞務或工程;與廠商簽訂共同供 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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