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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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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汽車法規是非題-中文251-300#76828
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選擇題 (50)
251 在禁止左轉路段不可以迴車,違者除處罰鍰外並違規記點。 (A)O(B)X
252 繞行圓環迴車太麻煩,為了方便可以逕行迴車,反正不會被罰款及 違規記點。 (A)O(B)X
253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要處以罰鍰。 (A)O(B)X
254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才吊扣駕照1個月,因 此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 (A)O(B)X
255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只記違規點數2點而不罰鍰。 (A)O(B)X
256 違規記點又不登記在駕照上,所以可以不必理會而任意違反交通規 則。 (A)O(B)X
257 汽車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 (A)O(B)X
258 隧道區域內禁止任意停車、臨時停車、倒車或超車。 (A)O(B)X
259 汽車進入隧道,應遵守車道管制號誌之指示行駛。 (A)O(B)X
260 汽車行駛於隧道內,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A)O(B)X
261 行經長隧道,當交通壅塞或發生緊急事故時,應利用車行聯絡隧道 逕行迴車,趕快駛離現場。 (A)O(B)X
262 高速或快速公路加速車道在主線出口最右側,是供汽車駛離主線加速用。 (A)O(B)X
263 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在主線入口最右側,是供汽車駛進主線減速用。 (A)O(B)X
264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不得跨行車道曲折行進或在任何車道及路肩上迴轉反向行駛。 (A)O(B)X
265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 (A)O(B)X
266 汽車不得在高速或快速公路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但在加速車道上前車慢行阻路時,則可以超車。 (A)O(B)X
267 交流道係指設於主線入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進主線前加速之車道。 (A)O(B)X
268 匝道係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A)O(B)X
269 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出口最右側,供汽車駛離主線時減速之車道。 (A)O(B)X
270 載重之貨車、客貨兩用車、聯結車進入地磅站時,應依標誌、標 線、號誌指示行駛,不得在地磅上緊急煞車。 (A)O(B)X
271 主線車道係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A)O(B)X
272 汽車行駛高快或快速公路可曲折行進或在任何車道及路肩上迴轉反 向行駛。 (A)O(B)X
273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汽車,可以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 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A)O(B)X
274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除應遵守高速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外,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應同樣重視切實遵守。 (A)O(B)X
275 高速公路係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 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A)O(B)X
276 高速公路上設有快、慢車道、行人穿越道及斑馬線。(A)O(B)X
277 交流道係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 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份。 (A)O(B)X
278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可利用中央分隔帶迴轉。(A)O(B)X
279 高速及快速公路之轄區,以路權範圍及與其他道路交接點為分界 點。 (A)O(B)X
280 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時,如發生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 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 (A)O(B)X
281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最多以2小時為限。 (A)O(B)X.
282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除在指定場所以外,沿途不得隨意停車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 (A)O(B)X
283 高速或快速公路的行車標誌,除了使用高速或快速公路特種標誌 外,仍部份使用一般規定的行車標誌。 (A)O(B)X
284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中央分隔帶係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A)O(B)X
285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時,如錯過了出口交流道,就應立即倒車或 迴轉駛回原出口位置。 (A)O(B)X
28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屬國道部分為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屬省道部分為公路總局。 (A)O(B)X
287 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規定,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A)O(B)X
288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其性能好, 駕駛人駕駛技術優良,可以在任何路段及時段的高速或快速公路行 車。 (A)O(B)X
289 汽缸總排氣量在 1,200立方公分﹝C.C.﹞以下之汽車,不論新舊與 廠牌,一律不准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A)O(B)X
290 高速公路現行行車時速規定最高為 120公里。 (A)O(B)X
291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途中不得有缺水、缺電、缺燃料之情形。(A)O(B)X
292 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行經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交通阻塞之 路段時,可將車輛暫停或停駐路肩。 (A)O(B)X
293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A)O(B)X
294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鄰 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A)O(B)X
295 在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停放之車輛,最多以12小時為限。 (A)O(B)X
296 正常天候情況下,汽車行駛高速或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行 車。 (A)O(B)X
297 濃霧、濃煙、大雨、強風中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車輛,最低行車速度限制仍應保持60公里以上。 (A)O(B)X
298 在單車道之匝道及加減速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超車。 (A)O(B)X
299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車輛,不可以超速競駛,亦不可低速併行。 (A)O(B)X
300 在高速行車情況下駕駛人容易產生心理上的緊張,遇見交通干擾時 操作亦較易發生慌亂失常。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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