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 汽車駕駛人在1年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才吊扣駕照1個月,因 此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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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13), C(0), D(0), E(0) #2017211

詳解 (共 1 筆)

#6605858
第 63 條
1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2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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