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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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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50#7930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 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仍應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2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 減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得不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 (A)O(B)X
3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 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 (A)O(B)X
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A)O(B)X
5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為採購法第2條所稱勞務委任。 (A)O(B)X
6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 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 (A)O(B)X
7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之 表現,曾獲國內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者,尚 不包括國外獲獎者。 (A)O(B)X
8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 之表現,曾獲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具有公信力之團體獎勵或表揚 者。 (A)O(B)X
9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 (A)O(B)X
10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不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 式,將屬財物採購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與勞務採購之人力及技術同時委 託廠商提供。 (A)O(B)X
11 機關辦理重大新興資訊業務或重大設備汰舊換新,得以整體委外服務方式, 將屬財物採購之電腦軟硬體、通信設施與勞務採購之人力及技術同時委託廠 商提供。 (A)O(B)X
12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 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13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購 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A)O(B)X
14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 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B)X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 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 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程序。 (A)O(B)X
1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辦理服裝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達到一定評分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 給予一定金額之比樣費。 (A)O(B)X
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法」辦理服裝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達到一定評分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 給予一定金額之比樣費。 (A)O(B)X
18 機關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之商品,驗收時尚無須取得檢驗合 格相關證明文件,但應檢查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 定。 (A)O(B)X
19 機關採購「商品檢驗法」所定應施以檢驗之商品,驗收時均應取得檢驗合格 相關證明文件,並檢查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始符合規定。 (A)O(B)X
20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 定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A)O(B)X
21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招標文件雖未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一投標廠商 得就同一採購提供二種樣品並分報二種價格,供機關自行選擇。 (A)O(B)X
22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及維護,其中電腦設備約佔總價七成,維護費用(含軟 體、硬體)約佔總價三成,得標廠商將硬體維護部分交由別家公司代為履 行,屬轉包情形。 (A)O(B)X
23 機關辦理決標,最低標標價為「零」或「負數」之廠商,為無效標。 (A)O(B)X
24 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 「負數」之廠商得標。 (A)O(B)X
25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係依仲裁 法規定辦理,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26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合意仲裁,機關依仲裁法委任仲裁代理人,屬勞務採 購,應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A)O(B)X
27 公營事業為銷售目的委託仲介促銷,非屬採購行為,不受採購法之規範。 (A)O(B)X
28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 關執行之職權委任事項,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29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多屬定型化契約,故機關辦理保險採購非屬專業服務,不 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 採限制性招標。 (A)O(B)X
30 由員工自行付費,雖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採購法。 (A)O(B)X
31 由員工自行付費且非以機關名義購買保險,不適用於採購法。 (A)O(B)X
32 事業單位為嘉惠員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提撥福利金,作為員工福利 活動之用,該委員會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時,除有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 情形者外,無採購法之適用。 (A)O(B)X
33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第1年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 (A)O(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採購金額,其預先辦理 廠商資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A)O(B)X
35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之作為,只要沒有支出費用予廠商之情形,即非屬採購 法所稱採購,不適用該法。 (A)O(B)X
36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 規定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後,應另行提出其他廠商之舖保。 (A)O(B)X
37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 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不得退還其押 標金。 (A)O(B)X
38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 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並退還其押標 金。 (A)O(B)X
39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 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A)O(B)X
40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 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 (A)O(B)X
41 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認為廠商標價偏低且廠商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時,得沒收其押標金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A)O(B)X
42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機關不得重行評估,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 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 形,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43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 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 形,則可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44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 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 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A)O(B)X
45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 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於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 金後,決標予最低標。 (A)O(B)X
4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最低標依機關所 定期限提出說明後,機關如認為該說明合理,則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 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A)O(B)X
4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逕行通知 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辦理決標,免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A)O(B)X
4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 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無需通知最低標提 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得辦理決標予次低標。 (A)O(B)X
4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 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 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 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 (A)O(B)X
50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惟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 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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