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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8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51-100#79311
108年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51-100#7931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 招標文件資格規定之一為公會會員證,而某學校投標未檢附該文件,機關可 基於學校本無該文件為由,依採購法第6條第3項規定,審查其為合格標。 (A)O(B)X
52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53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結果應於完成後儘速通知投標廠商,最遲不得 逾決標或廢標日10日。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A)O(B)X
54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 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A)O(B)X
55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得逕洽經上級 機關資訊網路公告之評鑑名單中,最近3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採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 (A)O(B)X
56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得逕洽經主管 機關資訊網路公告之評鑑名單中,最近3年內曾經評鑑為優等者,採限制性 招標方式辦理。 (A)O(B)X
57 機關採最有利標之決標,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A)O(B)X
5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得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5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立時機,比照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A)O(B)X
60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 員會,其成員之組成準用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 (A)O(B)X
6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其報價因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 減價限制為6次。 (A)O(B)X
6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其報價因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 限制為6次。 (A)O(B)X
63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 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 給乙廠商。 (A)O(B)X
64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 (A)O(B)X
65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 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 數為1次或2次者,應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 之廠商。 (A)O(B)X
66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67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 (A)O(B)X
68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 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均超 底價,最低報價之3家均未到場,主持人請第4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減 至底價後辦理決標。 (A)O(B)X
69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第33條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 (A)O(B)X
70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 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 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A)O(B)X
71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 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 廠商者,廠商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 機關。 (A)O(B)X
72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 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A)O(B)X
73 機關辦理採購,於簽約時發現得標廠商於該案簽約前決標後被列為採購法 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則依規定應予以撤銷決 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A)O(B)X
74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 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仍應決標予該等廠商,並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經一審為有罪判決者,始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A)O(B)X
75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 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等廠商。 (A)O(B)X
76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不得採分階段評選。 (A)O(B)X
77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二階段評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 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A)O(B)X
78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 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無須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 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 (A)O(B)X
79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 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 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 (A)O(B)X
80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無須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 額。 (A)O(B)X
81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 額。 (A)O(B)X
82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憑證可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但不包括紀錄或報表。 (A)O(B)X
83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 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 (A)O(B)X
84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 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A)O(B)X
85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 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A)O(B)X
86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 另支付費用者,不必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87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 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 任何給付。 (A)O(B)X
8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評選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如最優勝廠商有2家 以上,且非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計費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優先議價廠 商。 (A)O(B)X
89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90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 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 (A)O(B)X
91 終止或解除契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 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 約廠商負擔。 (A)O(B)X
92 契約得訂明終止或解除契約,屬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 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 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 (A)O(B)X
93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2年使用 期間之維修服務,不得附於採購標的合併辦理招標決標。 (A)O(B)X
94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 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 (A)O(B)X
95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不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 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 (A)O(B)X
96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目 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 (A)O(B)X
97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應依機關通知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98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 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99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規定廠 商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 (A)O(B)X
100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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