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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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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道德規範及違法處置(是非題)1-50#7931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 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2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8條規定,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價值在新臺 幣6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反不符合社 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A)O(B)X
3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 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因尚未招標,故不屬政府採購法 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之範圍。 (A)O(B)X
4 於招標前,若有人不循法定程序,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例如 對廠商資格、技術規範之訂定有所請求),屬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 或關說」之範圍。 (A)O(B)X
5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第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無須迴避。 (A)O(B)X
6 投標廠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招標機關首長之配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5條第2項規定,該首長應行迴避。 (A)O(B)X
7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於給予申辯機 會後,始得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8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情事,且情節重大時,無需給予申辯 機會,即得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A)O(B)X
9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及驗收之人員;不包括處理爭議處理之人 員。 (A)O(B)X
10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 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 (A)O(B)X
11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2月底離職後,擔任B公司之負責人,B公司於93年3月 參加該機關辦理之採購,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A)O(B)X
12 C君原係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離職後任職某基金會,該基金會將C君列為工作 團隊成員,於離職後3年內參與其原任職機關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 條第1項規定。 (A)O(B)X
13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 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可 能涉及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A)O(B)X
1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如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 問,可能有罰金及徒刑之處分。 (A)O(B)X
15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為董 事長,不包括總經理。 (A)O(B)X
16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如為公營事業,所稱「機關首長」,包括 董事長及總經理。 (A)O(B)X
17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 如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 即可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A)O(B)X
18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 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 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A)O(B)X
19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 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受監督之機關,不在此限。 (A)O(B)X
2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 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A)O(B)X
21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時,採購人員 不接受與職務有關之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仍得予接受。 (A)O(B)X
22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因非機關之採購 人員,故不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 (A)O(B)X
23 建築師接受機關委託執行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業務時,準用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之規定。 (A)O(B)X
24 機關辦理採購,如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 定,但因無廠商異議,故不必改正後再辦。 (A)O(B)X
25 機關辦理採購,於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 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A)O(B)X
26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及刑事 責任,惟尚不致構成民事責任。 (A)O(B)X
27 採購人員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形,依個案情形,將可能負擔行政責任、刑事 責任及民事責任。 (A)O(B)X
28 採購人員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其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一併受 懲處。 (A)O(B)X
29 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A)O(B)X
30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其上級 機關得通知主管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A)O(B)X
31 機關未依規定處置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採購人員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 關得通知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A)O(B)X
32 採購人員為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故對於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 幣200元之餽贈,應予接受。 (A)O(B)X
33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價值新臺幣200元之餽贈,反不符 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A)O(B)X
34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 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該代表人未出席開標,未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A)O(B)X
35 某機關採購主管於91年6月30日退休後,擔任A公司代表人,該公司於同年12 月參加該代表人原任職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 (A)O(B)X
36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上 級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37 某機關首長兼任A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除經主 管機關核定免除者外,A法人不得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38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 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因非機關首長,故不適用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A)O(B)X
39 機關辦理採購之專責單位(局、處、室、組),其單位主官(管)如經機關首長 授權決定採購事宜,且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A)O(B)X
40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 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A)O(B)X
41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擔任廠商之負 責人,該廠商於該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參與其原任職機關採購之投標。 (A)O(B)X
42 公營事業如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 員,雖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但非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 關首長」。 (A)O(B)X
43 公營事業如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 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之「機 關首長」。 (A)O(B)X
44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張員雖非該建築師 事務所負責人,機關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所參 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45 機關首長與「誠實建築師事務所」張姓司機為舅甥關係,但因張員並非該建 築師事務所負責人,故機關無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禁止該事務 所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46 某鄉公所建設課辦理該鄉道路修護工程之發包,A營造廠之負責人係該建設 課課長之伯父,依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A營造廠不得參加該工程採購之 投標。 (A)O(B)X
47 採購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離職後之就業規範,僅適用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 員,該等人員之主管非所稱承辦、監辦採購人員,爰不適用其規定。 (A)O(B)X
48 採購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評選前應保守秘密。決標後經機關許可,始得作為學術研究等 用途。 (A)O(B)X
49 某部政務次長兼任○○社團法人董事,該法人仍可參與該部之採購,且該政 務次長無需迴避。 (A)O(B)X
50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並無參加開標,雖有規劃訂定招標文件,仍不適用採購人 員倫理準則。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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