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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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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錯誤採購態樣(是非題)101-119#7931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18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8)
101 機關辦理採購,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文件, 於決標後仍須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 (A)O(B)X
102機關辦理採購,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文件, 於決標後無需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 (A)O(B)X
103 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係指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資格, 不包括與履約能力有關之資格。 (A)O(B)X
104機關辦理採購,得訂定之廠商基本資格,計有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及與履約 能力有關者等2類型之資格。 (A)O(B)X
105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尚不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O(B)X
106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 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O(B)X
107 訂定特定資格時,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評估 符合之廠商家數達3家以上,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108訂定特定資格時,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評估 廠商家數,及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109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提及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 提及商標或商名者,如於招標文件內列舉3種以上商標或商名,即得免註明 「或同等品」字樣。 (A)O(B)X
110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提及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提 及商標或商名者,須在招標文件內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A)O(B)X
111 有一新臺幣為150萬元之特殊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該採購案於招標文 件中不得訂定特定資格。 (A)O(B)X
112有一新臺幣為20萬元之非特殊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該採購案於招標文 件中不得訂定特定資格。 (A)O(B)X
113以單價決標者,決標公告之底價欄位,應以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填列,並 於附加說明欄敘明係單價決標案。 (A)O(B)X
114機關利用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外聘專家學者,該名單所列專家學者屬該機關內部人員者,宜先予剔除。 (A)O(B)X
115 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 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註明3家以上 廠牌。 (A)O(B)X
116機關擬訂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 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 用。 (A)O(B)X
118 工程會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所產生5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供 機關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用,該名單如出現招標機關人員,亦得納為外聘評 選委員之遴選對象。 (A)O(B)X
119 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服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 該案原規劃設計廠商辦理。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