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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81516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請列舉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為何?(10 分) 直轄市或縣(市)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 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時,效果為何?相應之處理程序為何?(10 分)
(一)臺○市政府前開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並請引用相關法條說明。 (20 分)
(二)該公告是否逾越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範圍?並請引用相關司法院解 釋之意旨。(20 分)
(三)該公告之法律效果為裁處新臺幣 6000 元,是否已違反憲法基本原則? 請至少舉出兩個基本原則進行檢驗。(20 分)
三、何謂「法明確性原則」?並敘述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意旨。(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