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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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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8970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⑴丁之繼承人是否繼承丙授與丁之代理權?(10 分)
⑵ A 農地之有機水稻、B 道路和 C 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15 分)
二、甲經營 A 新聞網路平台,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未經查證,即以「無良乙 醫生,胡謅病例,招搖撞騙削千萬」為標題,對乙進行不實報導。該新 聞刊載後,丙電視新聞台次日就此報導採訪乙,乙知悉該刊載後,即以 公道自在人心為回應。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乙發現 A 網路平台在兩年前 所刊登之報導,仍掛在該網路平台上,並供人任意連結轉載。同年 1 月 11 日乙則訴請甲將該報導自 A 網站移除,甲以乙之請求權已罹於 2 年 時效而消滅為抗辯。試問:甲、乙之主張孰為有理由?(25 分)
⑴甲之行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10 分)
⑵法院可否對該肇事之車輛宣告沒收或追徵?(15 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 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 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餐廳廚房員工 A 欲報復顧客 X,在濃湯裡放入少量毒藥,心想 X 送醫急 救後應不至死。負責送餐上桌的員工 B 知悉此事後,打算順水推舟毒死 X,於是趁 A 不注意之際,偷偷把 A 未倒完的毒藥全部倒入濃湯內,然 後將濃湯端上桌讓 X 品嚐,X 喝完濃湯後倒地而亡。請詳述 A、B 的刑 責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