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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32986
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32986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11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為 A 公司總務組員,乙為 A 公司總務組長,乙因工作上要求較嚴格, 對甲頗為嚴厲,導致甲對乙心生不滿。甲得知乙患有恐慌症,看見紅色 有如看見流血,會因之驚恐不已,為報復乙,甲每日穿著紅色衣服上班, 乙因而恐慌症發作,久久無法自己。請問:乙訴請法院禁止甲穿紅色衣 服上班並賠償精神上損失,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向乙購買乙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雙方約定 甲先支付價金,而乙至遲應於民國 114 年 3 月 31 日轉讓 A 公司股份於 甲。甲已依約支付 50 萬元於乙,但乙於同年 3 月 31 日仍未轉讓 A 公司 股份於甲,甲遂於同年 4 月 16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 10 日內履約,但 未獲置理,甲復於同年 4 月 30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乙 應如數返還價金。乙則抗辯甲催告履約之存證信函,經中華郵政於同年 4 月 17 日、18 日投遞不成功,於同年 4 月 25 日催領,但因招領逾期而 退回,復以甲解除契約之存證信函於 5 月 1 日、2 日投遞不成功,於同 年 5 月 9 日催領,亦因招領逾期而退回,甲未合法送達履行之催告及解 除契約之通知,故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請問:甲、乙何人之主張有理由? (25 分)
三、甲於上班時間,忽然腹痛,因手邊沒有衛生紙,因此在未告知同事 A, 獲得其同意之情況下,拿取 A 放置於桌上之衛生紙約十張用以上廁所。 次日甲特別買了一整包衛生紙,作為返還而自行放置在 A 桌上。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四、甲、乙因為仇怨想要了結 A 的生命。某日兩人巧遇殺手丙,由甲負責遊 說,當丙同意殺 A 的價碼後,在旁一直保持沉默的乙立即將約定的款項 轉帳到丙指定的帳戶內。日後,丙果然依照約定將 A 殺害。 試附理由說明:甲、乙、丙三人在刑法上的評價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