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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規與實務
>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公職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94589
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公職建築師:營建法規與實務#94589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建築物所有人甲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 鄰地所有人乙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主管機關因本件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即應辦理套繪管制。乙所出具之同意書倘若附有期限,主管機關 是否可予准許,請詳述理由。
二、建築法中「雜項執照」之管理目的為何?須申請此種執照之工作物為何?
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 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 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 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請說明前開規定之「合法使用」有何意涵?主管機關對於首次違章行為人甲,依據前開規定為罰鍰之處分,又同時併為停止供水供電、 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之處分,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
四、甲有土地一筆,其上未興建建物,該筆土地位於乙社區內,乙社區係位於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乙社區管理委員會以甲係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乙社區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要求甲應按月給付管理費,有無理由?
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集居地區之管理及組織)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