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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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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經建行政:商事法#94568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下 同)108年6月12日召開股東常會,預定決議事項為:⑴承認107年度營業 報告書及財務報表;⑵核准107年度盈餘分派議案。A 公司在108年5月24 日寄發開會通知,而開會當天,出席股東之持股數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八十,在決議通過上述事項後,股東甲因與總經理乙之間有私 人恩怨,竟提出「解任總經理乙」之臨時動議,藉機大肆批評乙之經營 績效較其他同業經理人差,並獲得在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試附理由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之效力。(25分)
二、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專門製造家電產品,在採購原料支付貨 款上,為使資金調度更有空間,擬以簽發遠期支票方式,付款給往來廠 商。為此,A 公司在 B 銀行設立支票存款戶,領取支票簿使用,雙方約 定戶名為 A 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乙之私章外,為避免董事長 乙濫行開立支票,故再加上一位監察人丙之私章,如支票上有任一印章 不符,即應退票。A 公司多年來,即以公司、董事長乙及監察人丙三印 章簽發之支票,支付貨款給往來廠商。惟 A 公司近日因產品瑕疵,導致 業績一落千丈,進而爆發財務危機,多張支票不獲兌現,長年往來廠商 C 為受害人之一。廠商 C 以執票人地位主張,A 公司董事長乙,依法為 公司代表人,有當然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之權,但監察人丙並非當然享有 此代理權,且丙在簽發支票時,未記明係代理 A 公司而發票,故應令監 察人丙負共同發票人之責任。試評析廠商 C 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三、臺灣出口商 A 公司販售鋼材給越南進口商 B 公司,A 公司委託 C 海運 公司將該批鋼材從臺灣高雄港運抵至越南胡志明港,A 公司交付貨物給 C 海運公司後,C 海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二份給 A 公司,而該載貨 證券上記載著 A 公司所聲明之貨物性質及價值。當系爭貨物運抵胡志明 港,B 公司未提示及交回任何一份載貨證券之前提下,僅以 B 公司與 A 公司間之書面買賣契約,向 C 海運公司表示其為系爭貨物之受貨人,而 C 海運公司不疑有他,即放行系爭貨物,而 A 公司自始至終均未收到 B 公司之價金給付。A 公司對於 C 海運公司之違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 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適逢全球鋼材需求暴增,價格逐日攀 升,A 公司主張 C 海運公司應依照賠償之債的一般原則而回復原狀,即 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請附理由回答,A 公司得否主張 C 海運公司違 約放貨,請求 C 海運公司返還同品質之鋼材一批?(25分)
四、A 人壽保險公司為了招攬業務,搶奪市場龍頭地位,在其推出之各種人 壽保險中,特約約定要保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自得為請求時 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請附理由說明,此項特約是否有效?(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