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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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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94817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司法院釋字第688號解釋稱: 「……。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 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 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 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 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 改進。」其中,何謂「體系正義」?體系正義是否為一立法原則,草擬 立法之人員如何避免違反「體系正義」的情形?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 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 定,請問,何謂「同一事項」?特別法有幾種類型?法解釋上,特別規 定有何重要意義?
三、某一法律如果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可否針對該已被宣告違 憲的法律內容,另行制定另一內容大致相同的新法律?
四、立法程序上,立法院如何審查法規命令是否違反法律,其審查期限及法 律效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