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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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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題)101-150#8944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1.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 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 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102.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 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 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 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103.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 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 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 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10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 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 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A)O(B)X
105.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 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106.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 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107.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 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 (A)O(B)X
108.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 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A)O(B)X
10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 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110.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11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1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13.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 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11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 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 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11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 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 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 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11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 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 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11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 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A)O(B)X
11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 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1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 及是否逾期。 (A)O(B)X
12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 額及是否逾期。 (A)O(B)X
12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122.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 (A)O(B)X
123.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 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 辦理。 (A)O(B)X
124.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 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A)O(B)X
12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A)O(B)X
12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12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 (A)O(B)X
12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A)O(B)X
12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A)O(B)X
13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應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3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132.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機 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採購法第 101條至第103條規定處理。 (A)O(B)X
1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7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 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A)O(B)X
134.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 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 換之。 (A)O(B)X
135. 機關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應於機關本身之資訊網路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A)O(B)X
136.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無需將連帶保證廠 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A)O(B)X
137. 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提出連帶履行契約責任廠商者,機關應將連帶保證廠商 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A)O(B)X
13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物價調整工程款。 (A)O(B)X
13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利潤。 (A)O(B)X
14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 質及進度等事宜。 (A)O(B)X
14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A)O(B)X
14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 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A)O(B)X
14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不得扣 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A)O(B)X
144.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扣除規 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 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 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4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 (A)O(B)X
146.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147.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148.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 須於投標前取得。 (A)O(B)X
149.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 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 (A)O(B)X
15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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