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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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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題)151-209#8944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9)
15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 (A)O(B)X
152.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153.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15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5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5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 兼之委員。 (A)O(B)X
157.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 派之委員。 (A)O(B)X
158.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59.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6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6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 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62.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 會建議金額,若無前二者,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包括規費、規劃 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 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 息及保險費。 (A)O(B)X
163. 機關辦理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2億元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 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B)X
16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165.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 准。 (A)O(B)X
16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 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 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167. 機關辦理2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 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16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採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者,應於 開標前訂底價。 (A)O(B)X
16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A)O(B)X
170.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171.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72.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73.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 允許之職務。 (A)O(B)X
174.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 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175.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176.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177.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 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 金。 (A)O(B)X
17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 (A)O(B)X
17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 十六。 (A)O(B)X
180.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 定資格。 (A)O(B)X
181.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 資料。 (A)O(B)X
182.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 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A)O(B)X
18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 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 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A)O(B)X
18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 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A)O(B)X
18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A)O(B)X
18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時,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 (A)O(B)X
187.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 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A)O(B)X
188.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A)O(B)X
189.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 最低標。 (A)O(B)X
190.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 則。 (A)O(B)X
191.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A)O(B)X
192.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 (A)O(B)X
19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19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195.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 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A)O(B)X
19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 件。 (A)O(B)X
197.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 (A)O(B)X
198.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 (A)O(B)X
199.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200.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 (A)O(B)X
201.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 標。 (A)O(B)X
202.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 公開預算金額。 (A)O(B)X
20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20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20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 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 限制。 (A)O(B)X
206.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 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207.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20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 (A)O(B)X
209.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 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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