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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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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題)51-100#8944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 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A)O(B)X
52.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 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 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5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 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 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54.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 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B)X
55.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情事。 (A)O(B)X
56.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 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B)X
57.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 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 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 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B)X
59.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 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 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60.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 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61.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62.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 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63.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 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 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64.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B)X
65.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 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B)X
66.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 (A)O(B)X
67.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 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 目即可。 (A)O(B)X
6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B)X
69.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A)O(B)X
7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 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A)O(B)X
71.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72.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 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A)O(B)X
73.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74.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75.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 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76.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 (A)O(B)X
77.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A)O(B)X
7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 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A)O(B)X
7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 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A)O(B)X
8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最有利標, 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原定固定費用 或費率決標。 (A)O(B)X
8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 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B)X
8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 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8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 (A)O(B)X
8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 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 (A)O(B)X
85.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 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 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 (A)O(B)X
8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 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87.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 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B)X
88.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五年 者,應再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A)O(B)X
89.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 名單中遴選之。 (A)O(B)X
9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 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 得少於兩位。 (A)O(B)X
91.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 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 (A)O(B)X
9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 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 請改善即可。 (A)O(B)X
9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 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A)O(B)X
94.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率。 (A)O(B)X
95.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 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 費用內,應另行給付。 (A)O(B)X
96.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 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A)O(B)X
97.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 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A)O(B)X
9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 定。 (A)O(B)X
99.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100.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 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 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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