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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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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201-250#8956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02.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4.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5.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6.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07.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A)O(B)X
208.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09.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A)O(B)X
210.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1.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2. 機關辦公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不同需求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1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A)O(B)X
214.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不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15. B君原係甲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乙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甲機關接洽處理採購事務,則乙公司仍可參加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16.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A)O(B)X
217.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得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予迴避。 (A)O(B)X
218.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19.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0.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1.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2.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3.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4.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A)O(B)X
225.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6.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7.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A)O(B)X
229.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A)O(B)X
23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31.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32.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33.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A)O(B)X
234.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A)O(B)X
235.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3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3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3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3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規定。 (A)O(B)X
240.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A)O(B)X
241.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42.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43. 我國與紐西蘭簽署之「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已於102年12月1日生效,雙方依ANZTEC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另紐西蘭已於104年8月12日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應依GPA規定對紐西蘭廠商開放。 (A)O(B)X
24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仍屬我國廠商。 (A)O(B)X
24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我國廠商。 (A)O(B)X
246.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經認許之在臺分公司,屬外國廠商。 (A)O(B)X
24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臺子公司,屬外國廠商。 (A)O(B)X
248.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A)O(B)X
24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A)O(B)X
25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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