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451-500#89582
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451-500#8958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45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其投標廠商僅1家即可開標。 (A)O(B)X
45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訂約後全部一次預付廠商,以利廠商資金週轉。 (A)O(B)X
45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獲得較多委員給予第1名者為第1序位。 (A)O(B)X
45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45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統包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A)O(B)X
45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A)O(B)X
4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45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資訊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 (A)O(B)X
45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其投標廠商應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46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至少3家可開標,以增加競爭。 (A)O(B)X
461.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提升效率,得採不公告之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 (A)O(B)X
462.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所為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6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觀、自然生態、生活美學及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 (A)O(B)X
464.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審查委員會並應由委員5人以上組成,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O(B)X
46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設計,其評選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住民參與、性別、身心障礙、高齡、兒童等使用者友善環境等之說明。 (A)O(B)X
466.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經會計師簽證方有效。 (A)O(B)X
467.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A)O(B)X
468.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69.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7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於擇定研究機構後,仍應就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該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其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A)O(B)X
471.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A)O(B)X
472.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係指廠商提供服務所得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之稅捐等,其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A)O(B)X
473.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不包括相關法規所定規費、設計費等費用或除外費用。 (A)O(B)X
47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公費之金額應為定額,且不得逾直接薪資及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A)O(B)X
475.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並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保險費。 (A)O(B)X
47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藝文採購,如招標文件規定須收押標金者,屬違法行為,應予改正。 (A)O(B)X
477.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A)O(B)X
47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與評選設計競賽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A)O(B)X
479. 機關辦理某廠商電腦產品,以其商標專用權屬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為由,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專屬權利,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故得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8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第1次招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評選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A)O(B)X
481.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有2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1家廠商投標者,應辦理第2次比價。 (A)O(B)X
482. 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A)O(B)X
48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84.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A)O(B)X
48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拆除房屋構造物之工程採購,為配合扶助原住民政策,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邀請2家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比價。 (A)O(B)X
486. 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案,應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辦理,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A)O(B)X
48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 (A)O(B)X
48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得免議價程序。 (A)O(B)X
489.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A)O(B)X
490.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A)O(B)X
491.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 (A)O(B)X
49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抽籤決定議價順序。 (A)O(B)X
49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與評選資訊服務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於招標文件載明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494.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50%為原則。 (A)O(B)X
495.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 (A)O(B)X
496.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得免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A)O(B)X
497.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A)O(B)X
498. 機關辦理採購,其採購標的如係由特定廠商獨家代理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獨家供應」。 (A)O(B)X
499.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A)O(B)X
500.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者,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