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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01-650#89576
109年 - 109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01-650#8957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0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 須經機關同意。 (A)O(B)X
602.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A)O(B)X
603.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該個別成員名 稱。 (A)O(B)X
604.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05.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60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 (A)O(B)X
60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 (A)O(B)X
60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609.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61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61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 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61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61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614.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615.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 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61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 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 (A)O(B)X
61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3家為原則。 (A)O(B)X
61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 過5家為原則。 (A)O(B)X
619.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 商共同投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20. 機關辦理採購,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其成員中有3家為不同行 業,有2家屬同一行業者,視為異業共同投標。 (A)O(B)X
62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 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622.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 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 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2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 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 (A)O(B)X
624.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 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 (A)O(B)X
625.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26.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 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A)O(B)X
627.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 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62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 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629.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 (A)O(B)X
63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 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 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3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 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32.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酌予加價。 (A)O(B)X
63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 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63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63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 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6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 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63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638.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價格合理。 (A)O(B)X
639.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 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640.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 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41.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上級機關審查。 (A)O(B)X
642.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廠商提出 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 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A)O(B)X
64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44.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 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A)O(B)X
64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A)O(B)X
64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 (A)O(B)X
64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 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A)O(B)X
648.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 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 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A)O(B)X
649.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650.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 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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